网友提问
刘某与未婚妻3月订立婚约,5月与婚庆公司沟通并支付10000元费用,8月因客观原因婚约解除,刘某当即告知婚庆公司该情况并要求退款,婚庆公司却主张该10000元为定金不予退回,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10000元款项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婚庆公司能否依据定金罚则拒绝返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系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一方依约向对方给付的金钱担保,其核心特征为担保属性,且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需满足法定要件:一是主合同合法有效,二是当事人双方就定金性质作出明确约定,三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事实,刘某向婚庆公司支付10000元时,双方未就该款项的定金性质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约定,亦未体现该款项具有担保婚庆服务合同履行的担保功能,故案涉款项不符合定金的法定构成要件,仅应认定为预付款,婚庆公司无权依据定金罚则主张不予返还。
因客观原因婚约解除,婚庆服务合同的履行基础已丧失,刘某亦已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婚庆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对于该笔预付款,若婚庆公司为履行案涉合同已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开支,刘某应就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实际开支后的剩余款项,婚庆公司应向刘某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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