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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曾都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工作中发现一餐饮场所两名工人正在进行动火作业,经现场核查,两名工人属于违规动火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分别对两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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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餐饮场所地处青年路核心繁华路段,周边沿街商铺密集,且紧邻五眼桥菜市场与妇幼保健医院,人员流动频繁、场所性质特殊。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大规模的火势蔓延和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事发当日,消防监督员对周边沿街商铺进行隐患排查时,发现一处餐饮场所内有火星频繁窜出,疑似存在动火作业行为。随即进入现场核查,发现两名工人正使用焊机拆除二楼楼梯扶手,作业现场既未配备灭火器,也无专人进行现场看护,更严重的是,经询问确认,两名工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违规动火作业。

消防监督员当即叫停该违规动火行为,向工人及店铺负责人严肃指出违规动火作业的危害及潜在的严重后果,并结合近期国内典型违规动火引发的火灾案例,现场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以案释法敲响安全警钟。随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动火作业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知识科普

什么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和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提醒

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

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的动火作业时

一定要持证上岗

务必提前完成动火报备

配备足额灭火器材并安排专人全程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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