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众多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收到著作权侵权起诉状、面临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的索赔要求,是当前数字时代下严峻的商业与法律困境。账户可能被冻结,商业信誉面临质疑,日常运营节奏被打乱,压力骤然而至。本文将以被告视角,深度剖析此类纠纷的核心抗辩要点与风险化解策略。
1. 案件介绍
本案中,A公司(已脱敏)作为一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媒体平台,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客户端上,未经权利人B公司(已脱敏)许可,使用了B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篇新闻作品。B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巨额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从被告A公司的视角看,其核心困境在于:一方面,平台用户生成内容(UGC)海量,难以实现事前全面过滤;另一方面,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如依据点击量、下载量乘以虚拟的单位利润)可能远超其实际获利,甚至远超法定赔偿上限,给公司经营带来沉重负担。压力具体体现在:高额索赔直接影响公司现金流与财务报表;诉讼过程漫长消耗管理层精力;潜在的负面判决可能影响平台商业模式与投资者信心。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而非侵权事实本身。A公司承认存在侵权内容,但抗辩重点在于: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权利人主张的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多个侵权主体并存的情况下,不应由A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院】裁判结果:某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支付B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认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数额应首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或适用法定赔偿(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侵权事实认定:法院查明,A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平台提供了涉案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行为构成对B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
赔偿数额的认定逻辑:由于B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具体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A公司的确切违法所得,法院最终适用了法定赔偿方式。在酌定具体数额时,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
作品性质与市场价值:涉案作品为新闻作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商业价值。
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与持续时间:A公司平台用户基数大、影响力广,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传播范围较广。
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容应负有较高的管理注意义务。尤其在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A公司若施以普通注意即能发现侵权事实,但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或过滤措施,存在“应知”的主观过错。
侵权后果:侵权行为可能对权利人正常的授权许可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替代影响。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裁判思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对于被告而言,抗辩的核心不应局限于是否侵权,而应精准聚焦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合理性。作为上海律师,在处理大量商事纠纷,尤其是知识产权与网络侵权案件时,我们观察到,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被告方积极、有效的举证和说理至关重要。
法条解读与适用场景:
本案核心涉及《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顺序。法律规定赔偿计算有先后顺序:实际损失 > 违法所得 > 许可使用费 > 法定赔偿。实践中,由于网络侵权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举证困难,绝大多数案件最终落入“法定赔偿”范畴。然而,法定赔偿并非随意酌定,法院必须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综合判断。这意味着,被告方若能有力地质疑或降低其“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就能直接影响判赔数额。
针对被告的抗辩策略方向:
挑战赔偿计算基数与方式:若原告主张按“侵权复制品数量×单位利润”计算损失(如参考中最高法的计算方式),被告应重点质疑:
“单位利润”的合理性:原告提供的电子书售价、利润数据是否是其真实、普遍的销售价格?是否扣除了成本?网络传播的单个作品价值是否等同于实体书或完整电子书的售价?
“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准确性:点击量、下载量是否全部转化为实际的“获得”?是否存在同一用户重复点击?平台显示的“10万+”等模糊数据,其下限能否直接作为计算依据? 被告可申请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审计。
因果关系断裂:原告的损失是否完全由被告的行为导致?市场上是否存在其他多个侵权源?原告的销量下降是否也可能源于作品本身的市场周期、竞争产品出现等其他因素? 避免成为权利人全部损失的唯一承担者。
主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降低主观过错认定: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最核心的抗辩点。
技术可行性抗辩:主张现有行业通用技术无法实现对所有海量UGC内容的精准、实时侵权过滤。要求平台对某一权利人的作品实施特别过滤措施,可能成本过高,违背技术中立和利益平衡原则。
“避风港”规则适用:若被告能证明在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已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则可主张免责或减责。本案中,若B公司未事先发送通知,或通知不符合要求,A公司可据此抗辩。
主动审查义务的边界:法律并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普遍、主动的审查义务。被告可强调,其已建立符合行业标准的版权保护机制(如侵权投诉通道、关键词过滤等),不能因存在个别侵权内容即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质疑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对于原告可能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公式为Z=Y×K,其中Y为基数,K为1至5倍的倍数),被告应严格审查其适用前提:
“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侵权人“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可举证证明无侵权故意,例如,已购买部分版权库、与多家权利人存在正版合作、侵权内容由用户上传且难以识别等。
基数(Y)的确定性:惩罚性赔偿必须建立在相对确定的赔偿基数之上。如果连基本的赔偿数额(Y)都难以精确或概括式算出,适用惩罚性赔偿便缺乏基础。被告应全力质疑原告主张的基数计算方式的可靠性与准确性。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对于面临类似诉讼的上海企业及全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俞强律师团队提示以下风险:
证据准备风险:诉讼中消极应对、举证不力,极易导致法院采信对方单方提出的高额赔偿计算方案。务必在诉讼早期即系统性地整理关于平台规模、技术措施、侵权内容占比、行业惯例等方面的证据。
判决执行风险:一旦高额赔偿判决生效,将面临资产被查封、冻结的风险,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在诉讼过程中,可适时评估调解方案,以可控成本解决纠纷。
商业模式合规风险:本案反映出平台版权合规的长期压力。建议企业未雨绸缪,建立健全内部版权审核机制,与主流版权方建立合作,从根本上降低侵权风险。
在复杂的商事纠纷中,尤其是涉及新技术、新业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抗辩策略的制定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对行业实践的深刻理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作为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背景及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700余起各类复杂案件,深知在为公司股权、合同、知识产权等纠纷进行抗辩时,证据链的构建与法律争点的精准打击是关键。如需针对您面临的特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分析与应诉方案,可联系俞强律师团队进行深入咨询。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我们坚信,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能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专注于为公司客户提供以下领域的法律服务:
核心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与资产管理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纠纷、商事犯罪辩护。
特殊程序代理:执行异议、再审程序、抗诉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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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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