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社会基石,直接关系万千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马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以司法利剑斩断危害食品安全的黑色链条,用法治力量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追求养殖效益,通过微信联络李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马某,先后花费17700元购入110斤国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全部用于其在某村养殖的肉牛喂食。被告人马某在明知王某购买“瘦肉精”系用于养殖供人食用的肉牛的情况下,仍两度向其售卖该违禁品,共计100斤,非法获利16000元。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对王某饲养的7头肉牛进行专项检测,其中1头肉牛尿液中检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成分;随后,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扣押的“瘦肉精”样本进行专业检验,确认其中含有沙丁胺醇与克伦特罗两种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将其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被告人马某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予以售卖,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二名被告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息诉服判,被告人马某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流下悔恨泪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承办法官庭后郑重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从业者必须严格恪守法律法规底线,坚守食品安全红线,切勿因贪图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禁区。一旦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不仅将面临牢狱之灾,还需承担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缴纳罚金等多重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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