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4名驾驶人因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十大队(原晋源大队)决定对下列4名当事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前期已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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