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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殡葬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州殡葬事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将大理州12县市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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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漾濞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祥云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宾川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弥渡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南涧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巍山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殡仪馆收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收费、经营性公墓收费

永平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云龙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洱源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剑川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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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

(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殡葬用品和选择性服务收费 经营性公墓收费)

来源:“大理州民政”微信公众号

编辑:向红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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