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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湖南高院“知法于心”栏目,持续挖掘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全方位构建“司法保护之盾”,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售卖高仿知名IP
动画形象的卡通贴纸,
想蹭点热度赚点小钱。
谁曾想,
几元钱的贴纸竟牵出侵权官司。
看似不起眼的小买卖,
为何踩中法律雷区?
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甲公司经授权,独占享有某知名IP动画片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有权以自身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不久前,甲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现,李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的一款动画贴纸,其角色五官、颜色搭配、整体外貌及线条勾勒等美术元素,与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IP动画片形象高度重合。
甲公司认为,李某未经授权销售该IP动画贴纸,属于侵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涉相关动画IP
法院判决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外部形态及线条组合上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及确认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占许可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李某销售的被诉侵权贴纸,与甲公司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构图分布、颜色造型及艺术风格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李某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店铺内销售涉案商品,侵犯了甲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贴纸,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
法官说法
贴纸虽小,法律权责不小。卡通形象的外部形态、整体造型等具有独创性表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无论是自行生产印有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的贴纸,还是未经授权销售此类贴纸,本质上都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需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少数个体经营者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存在“小本生意无人监管”“模仿他人形象无关紧要”的错误认知,殊不知此类行为早已触碰法律红线。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不受经营规模限制,小贴纸、小饰品等看似“不起眼”的商品,一旦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IP形象、图案设计等内容,即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作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广大经营者,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等小本从业者,务必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进货、销售等经营环节,主动审查商品来源及知识产权权属情况,坚决杜绝侵权商品上架销售。唯有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方能有效规避“赚微利、赔重金”的经营风险,实现生意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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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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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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