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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购物与商业采购日益频繁的今天,买方付款后,卖方却迟迟不发货甚至拒绝发货的情况并不少见。当遇到此类违约行为时,买方应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结合一则真实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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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虽口头承诺但始终未实际履行,后更是直接消失。同年10月,原告正式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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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收取货款后未按约定交货,经催告仍不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被告占有货款失去依据,应予全额返还。

被告长期占用货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利息损失,故判决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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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可见,当卖方收钱不发货,买方可依法维权。法官在此提示:一要重证据,保管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二要懂诉求,主张退款、解约有据可循;若索赔违约金或损失,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已发生且与违约直接相关。三要及时行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起算,切勿拖延。依法及时主张,方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期数丨2491

供稿丨行政庭 崔瑞芳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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