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开平台上公布了

靖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书

靖江男子朱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部分内容如下: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经商,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4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持C1型驾驶证,驾驶苏xxx**号小型客车,沿本市公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桥镇U家连锁超市门前东侧路段,其车越过路中双黄实线驶入左侧路面逆向超速行驶过程中,车辆左前侧撞击朱某乙驾驶的向南横过道路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左侧,致朱某乙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另赔偿被害人朱某乙近亲属人民币103850元,并取得被害人朱某乙近亲属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朱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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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 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