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万一我坐的那架飞机,正好撞上无人机怎么办?”2025年12月7日,广东中山110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清远、中山多次“黑飞”,飞行高度超过8000米——这已是民航客机常规巡航高度。中山警方立即行动,当晚就将涉案嫌疑人李某某抓获。
同月6日,在湖南郴州,资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大队长李莹在网络巡查中也发现了类似的“黑飞”视频。12月9日,嫌疑人朱某某被郴州警方抓捕归案。
“黑飞”两次突破8000米高度
中山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几何中心,周边广州白云、深圳宝安、珠海金湾三大机场航线交错,机场群之间飞行密度大。
“无人机一旦撞上民航飞机,就是天大的事故。”回忆起调查过程,中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视频侦查大队大队长方晓亮仍心有余悸。
“当前,民航航班运行量日均近2万架次,珠三角地区日均起降近3000架次。”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处长吴国栋指出,民航航路和进离场程序在天空中构建了“条条天路”,涉案无人机距离航路只有几百米。
“若无人机‘黑飞’逼近航路,碰撞风险概率将呈几何倍数增长。”吴国栋说,模拟碰撞试验显示,轻小型无人机在3000米高度,相对速度500公里/小时的情况下,飞机风挡三层玻璃将全部破损;在8000米高度,情况更加严重。
20岁的李某某此前在中山市沙溪镇一家牛仔制衣厂打工。“工作时间长、压力大,攒钱买无人机玩,就想飞上天看看云。”李某某回忆道:“其中几个无人机是收来的二手机,拍摄‘穿云’视频后分享在社交媒体上。”
“之前在网上看到有人发‘穿云’视频,发红包请他教我破解限高。查了航线,感觉到机场还有距离,以为没事。”李某某说。
专案组民警通过调取无人机内飞行记录发现,2025年8月至12月,李某某操控破解后的无人机实施超高“黑飞”20余次,飞行高度多次超过6000米,两次突破8000米高度。
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郭睿认为:“嫌疑人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破解无人机实施超高飞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对航线、航路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
中山市公安局巡警特警支队无人机中队民警周鹏解释说:“‘穿云’视频多数是违规飞行,有些明显是民航高度,少数情况下夏季山间雨后可能拍到正常云雾。”
在问及觉得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飞手时,李某某说:“我是一个很傻的飞手。玩个无人机,把自己送进来。”
2025年12月2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李某某批准逮捕。
破解55台无人机获利数万元
无人机为何能飞到8000米以上?答案是:非法破解。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真高120米以下、非机场、军事禁区等八大类区域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这三类机型飞行无需申请;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及机场周边、人员密集场所、涉密单位周边等区域均为管制空域,无论机型大小,必须提前申请获批方可飞行。
“好奇云的上面长什么样,就想飞上去看一眼。”帮助李某某破解无人机的朱某某从小痴迷无人机,最初只是为“穿云”炫耀而请人破解自己的设备,却在过程中自学技术,转而通过社交平台发布破解飞行视频吸引客户,以每单几百元的价格提供破解服务。他说:“拍到最震撼的镜头是远处下暴雨,觉得非常与众不同。”
李莹告诉记者:“朱某某通过境外黑客软件,远程为他人破解无人机限高程序,累计破解50余台,获利数万元。12月17日,朱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刑事拘留。”
“最开始是炫耀心理,有网友问他怎么做到的,就发展成了牟利。”郴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启雨介绍,朱某某没有发布揽客广告,仅通过视频引流就吸引了全国多地客户。
为追查这些已破解的“隐形威胁”,郴州警方抽调170余名民警,派出32个外调组,辗转十余省份,最终将所有涉案飞手和无人机核查到位。
警方追踪这些被破解的无人机时,经历了意想不到的困难。“我们发现其中一台在西藏林芝,立刻飞往三千公里外。”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民警林巳榉回忆,到达后得知持有人已前往几百公里外的波密县,他们忍着高原反应驱车八小时才将其查获。
在教育、惩戒、治理中遏制“黑飞”
“一只鸟撞上飞机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何况是无人机。”方晓亮认为,主动侦查此类案件是警方职责所在。
“数据如果流失,如何认定超高飞行?如何证明是嫌疑人所为?”方晓亮告诉记者,相较传统案件的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固定取证的电子证据多,数据流交错复杂、易灭失。
李某某案中,警方跨越六省市,是为了确保证据链完整。“主要为了证明是他发的视频、是他使用的无人机。”方晓亮介绍。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个核心问题浮现:此类行为应如何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情节严重的‘黑飞’行为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郴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刘杨解释,未实名登记飞行、在禁飞区飞行、超高飞行等行为均属“黑飞”范畴。《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即为管制空域。
对情节较轻的“黑飞”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但此案中,行为的性质与潜在危害发生了质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天武指出,该罪是危险犯,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发生。
他分析认为,李某某未经批准操控无人机在民航航线上超高飞行,其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这与警方“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判断一致。
“车在路上跑,需要规则;无人机在天上飞,也是一样的。”周鹏将无人机管理类比交通治理,“比如违停,第一次可以柔性执法说服教育,第二次再处罚。无人机也需要在教育、惩戒、治理中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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