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评审专家分普通、资深两类,普通专家需满足8年从业、高级职称等条件(年龄不超65岁),资深专家年龄上限70岁。

通知明确,专家享有独立评审、获取报酬等权利,需履行回避、保密等义务,违规情节严重者将被清退并共享失信信息。该通知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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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国资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19日

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选聘后纳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交易发起方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评标评审的,原则上在专家库内抽取、使用评审专家。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集体资产管理办,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开展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督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情况,对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工作,提供评标必要的场所、设施,并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开展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二)配合监督现场评标评审工作,及时纠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统计评审专家相关信息数据,出具年度分析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交易发起方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提出评审专家抽取申请;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管理;

(三)根据相关要求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工作和评标评审质量进行评价和反馈;

(四)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入库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面向社会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面向部分专业或者领域专项征集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第九条普通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严谨认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满八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

(三)熟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能胜任相关专业评审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各省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颁发或者核准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注册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职称后任职时间不少于六年;或取得省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颁发或者核准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取得职称后任职时间不少于六年。

第十条普通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聘任为资深专家:

(一)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二)入选国家科技专家库、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三)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总经济师、总咨询师、总会计师、总建筑师、总规划师,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教授、研究员等高端人才。

前款第(一)项所称“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是指获得各省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正高级”职称证书,且主持过省部级以上专业项目或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的人员。

资深专家的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曾被开除公职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的现职工作人员;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解聘出库的,自行申请出库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主提交入库申请,如实填写申报信息,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证件)、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从事专业年限、学历证件、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社保缴纳材料或者退休材料、个人研究或者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获奖、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工程业绩等)、其他评审能力相关材料、所在单位意见等。申请人对入库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职称类别、专业水平等提出评审专业类别申请,最多可填报三个二级专业类别,六个三级专业类别。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入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专家库系统填报信息,提交申报材料,接受资格审核;

(二)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参加入库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

对已进入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可简化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对申请入库资格审核不通过的,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不完整的,反馈申请人补充完善;

(二)申报信息与相关材料不一致的,反馈申请人更正后重新提交;

(三)申报的评审专业类别与职称专业或从业经历不匹配的,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四)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反馈退回理由;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入库,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通过入库审核的评审专家将获发电子聘书,聘期三年。评审专家可在聘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聘申请,审核通过的予以续聘;未提交续聘申请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聘期结束不予续聘。评审专家聘期内年龄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自动解聘。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交易发起方、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和专家库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与评标评审活动;

(二)查阅与交易活动相关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响应方作出澄清、说明;

(三)依法独立开展评标评审,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在评标评审现场发表、签署个人意见;

(五)获取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对自身履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入库时签署廉政承诺书;

(二)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评标评审文件明确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独立地评标评审;

(三)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标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评审报告;

(四)按时参加评标评审,严格遵守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工作纪律,服从评标评审现场管理,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进场,不得私下接触响应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不得索取或收受评标评审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评审项目信息,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处理相关异议(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参加和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测试,主动学习和掌握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八)参加评标评审的交易项目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或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九)当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和需回避的信息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专家库系统如实填报并进行更新;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前三年内与响应方存在劳动关系,或以全职、兼职方式担任过响应方的董事、监事,或是响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与响应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三)与响应方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交易发起方发现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系统进行变更。

评审专家信息涉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变更的,由评审专家自行变更。涉及专业职称、工作单位、专业类别、资格资质、需要回避单位等信息变更的,经审核后变更。评审专家评审专业类别在受聘期内不得随意调整。评审专家若获得其他专业的高级职称,可申请增加对应评审专业类别,但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类别数量,经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不能正常参与评标评审工作的,应当履行以下请假程序:

(一)临时性请假。评审专家已承诺参加评标评审后无法出席的,应当至少在评标评审开始前提前两小时通过专家库系统提出请假申请(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除外)。

(二)长期性请假。评审专家因健康原因或阶段性工作繁忙、外出、调动等原因,一段期限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的,应当通过专家库系统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期满后自动恢复。评审专家自然年度内请假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不再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或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聘任期内在库评审专家应按要求参加定期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未参加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或考核测试不通过的,将被暂停评标评审资格,直至考核测试通过为止。

第四章 评审专家抽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交易发起方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从专家库内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的,缺额的评审专家可以从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评审专家的,交易发起方可依法依规直接确定评审专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评审专家抽取与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审专家抽取工作需在评标评审开始前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一)所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与复核的;

(二)所抽取的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因违规或者其他突发情形不能继续从事评标评审活动的;

(三)所抽取的评审专家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四)所抽取的评审专家迟到半小时以上被交易发起方取消评标评审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定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补充抽取无法补足的,交易发起方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评审。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抽取、使用均通过专家库系统进行,采取“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在设定的时间内系统自动执行评审专家抽取任务,抽取工作全过程封闭运行,避免人为干预。

第二十七条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交易发起方须在评标评审前提交远程异地评审专家预约申请,远程异地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远程异地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评”,由交易发起方、交易中心于项目评标评审结束后完成评价,相关履职评价结果存入评审专家个人电子档案并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交易中心配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评审专家实施履职评价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履职考核实行负向扣分机制,考核行为记录的起止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年度考核基准分为一百分,考核扣分累计计算,年度分值扣完为止。评审专家年度考核结论作为评审专家管理的主要依据。

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扣分。解除聘任关系的,不再进行履职考核。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十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除外):

(一)拒绝参加评标评审累计十次的;

(二)距集合时间不足两小时办理请假手续的;

(三)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到达集合地点超过集合时间十五分钟以上不足三十分钟的;

(四)不配合核验身份的;

(五)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纸质资料的;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在专家库系统变更完善的;

(七)无故拖延评标评审进度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二十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除外):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到达集合地点超过集合时间三十分钟以上的;

(二)缺席评标评审,超过集合时间三十分钟以上未到达集合地点的;

(三)承诺出席实际未出席,且没有请假导致项目评标评审时间延时的;

(四)评标评审项目未结束,无故提前离开评标评审场所及其他擅离职守行为,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评标评审期间违规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三十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除外):

(一)不协助、不配合交易发起方处理异议、复核评标评审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

(三)向交易发起方征询确定成交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除特定响应方要求的;

(四)诱导响应方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响应方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得分为七十分及七十分以下的,暂停抽取资格半年;低于六十分的,予以解聘出库。

第三十四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出库:

(一)自行申请出库或不再满足相关入库条件的;

(二)在一个聘期内被暂停评标评审资格两次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

(四)泄露评标评审文件、情况及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收受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

(六)因评标评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解聘出库的;

(八)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解聘出库情形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被解聘出库的,相关信息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评审专家对履职评价结果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因申诉处理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单位)调查核实、检验、检测、鉴定以及需要评审专家补正材料,或者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的,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和答复期限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集体企业“三资”交易等业务,范围参照《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有更新的,本办法适用范围自目录更新之日起同步调整。

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的采购、资源性资产租赁等使用本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管理,以及依法依规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及集体要素交易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并及时将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材料逐级移送市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评审专家报酬标准参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粤政数〔2025〕11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集体资产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