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 17 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发布《迪庆州智慧文旅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207.14 万元。
采购需求:
1)大数据监管系统
2)视频监控大联网系统
3)信息安全服务系统
4)指挥中心集成服务
5)数据传输服务
废标公告
2025 年 10 月 12 日发布废标公告。
终止原因: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二次)招标
2025 年 11 月 23 日发布(二次)招标。
中标结果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发布中标结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 199.7635 万元。
投诉处理结果
2026 年 2 月 3 日,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第1号》。
一、项目编号:DQZC2025-G3-00483-YNJS-0070
二、项目名称: 迪庆州智慧文旅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采购日期:2025-11-23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天辰鹏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1:云南嘉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2:迪庆藏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迪庆州智慧文旅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本项目属性设定错误。
2、本项目将废止标准设置为执行标准。
3、本项目未确定核心产品。
4、本项目产品技术参数将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5、未执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6、本项目技术评分设定极其不严谨,存在重大漏洞,采购人可能采购包含多项缺陷产品。
7、设定的资格条件与实际需求不符。
8、未明确项目是否可以分包。
9、清单设备有特殊指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的规定,采购人依法确定本项目的采购属性为服务类采购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 1 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08)已被废止,不具有合法的有效性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 2 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设定核心产品目的是为了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发现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是否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提供客观依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且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应设定核心产品。因此,投诉事项 3 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4,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未禁止将产品的技术参数中尺寸及体积设定为固定值。因此,投诉事项 4 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投诉事项 5 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6,采购需求中将标注‘▲’为重要技术参数,共计 40 项评审(满分20分):未标注‘▲’的技术参数,须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上应答未进行评审分数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 6 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7,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接装修工程应具备相应资质。因此,投诉事项 7 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可以分包。因此,投诉事项 8 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9,根据目前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品牌。因此,投诉事项 9 不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事项1、4、6、9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该四项投诉事项。
申请事项2、3、5、7、8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迪庆州智慧文旅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迪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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