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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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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动机具体如何不影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认定。

根据《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该条规定中的"应当知道"运用了推定证明的原理,即行为人虽然不供认,但根据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其实际是明知的。辉县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专用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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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主要是要注意划清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刑法》第345条与《刑法》第312条之间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对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论处。对于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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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适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45条第3款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按照《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形特别严重":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辉县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辉县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辉县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辉县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