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以专利技术入股公司后,以涉及专利秘密为由,要求必须由其本人购买设备,并拒绝提供厂商信息。然而,公司支付26万元到他指定的账户后,他购买的设备价值仅4万余元,侵占公司财物21.9万余元。
2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以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后,浙江丽水市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王某通过虚报采购设备价格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认定,2022年6月,高某等人注册成立松阳县某资源开发公司。同年10月,王某与高某达成合作协议,以高频震荡技术即高频加热煅烧烘干高岭土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入股公司,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硅利粉。入股后,王某参与公司净利润25%的分红,每月工资15000元及补贴3000元。
2022年11月,王某通过微信发给高某一份生产硅利粉购买设备的清单,其中高频震荡设备的购买价格共计32万元。王某以涉及专利秘密为由,要求必须由他本人购买高频震荡设备,其他设备由他联系高某购买。2023年1月至6月,公司陆续支付26万元到王某指定的某厂银行账户,给王某用于购买高频震荡设备。王某以涉及专利秘密为由,拒绝提供设备厂商信息,未向公司提供设备购买凭证。
经查,王某购买的高频震荡设备包括4台全自动电磁加热控制器、1部温控器和800米高温高频线圈。4台全自动电磁加热控制器系王某从上海市某公司购得,共计1.8万元;温控器包括温控开关和基业箱,经认定价值334元;高温高频线圈经认定每米价值28.3元。上述设备实际价值共计40974元。王某在高频震荡设备采购过程中侵占公司财物219026元。
2023年11月,公司与王某解除合作协议。2024年12月9日,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退赔被害单位219026元。
根据查明事实,去年11月20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某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
丽水市中院表示,经查,王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合作协议等相互印证,证明王某以其高频震荡技术入股公司,参与公司收入净利润25%的分红。在购买相关设备时,王某以其专利技术保密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款项,由其负责购买、安装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表示同意。王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其购买器件材料对设备进行安装属于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此外,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公司先后分三次转账共计26万元至王某指定的账号。26万元转至王某指定账户时王某就已实际占有、控制该款项,款项性质是否为预付款并不影响王某对款项的支配。公司向王某支付26万元的目的是用于高频震荡装置的购置,而王某仅将其中4万余元用于购置设备,且直至与公司解除合作时,王某均未向公司提供真实的设备购买发票,隐瞒了设备购置的真实价格。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公司在解除合作时,以王某提供发票为条件同意对已支付给王某的26万元不主张返还,并不能阻却王某前述行为的违法性。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担任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采购设备价格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已赔偿公司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王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
今年1月26日,丽水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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