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刑辩律师见得多了,但近期法院限制旁听的操作,还是让人开了眼——堪称“花式挡人”的集大成者。北京一中院审理安邦接管组符飞案时,为了少让人旁听,竟连夜拆掉一整排旁听席座椅,对外只说“坐满了”,把“公开审理”搞成了自导自演的独角戏;宁夏郭柏春案庭审到关键处,审判长一句“这份留置说明涉密”,就把所有旁听者扫地出门,追问涉密依据却一言不发,仿佛“涉密”二字是能堵住所有质疑的咒语。更有甚者,有的法院把旁听名额压到个位数,零下几十度让群众排队抢号,有的要求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普通公民揣着身份证也进不去,这哪是保障旁听权,分明是给权利设了道“阎王殿”的门槛。
法律条文写得明明白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白纸黑字:“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更是直接赋予公民旁听权:“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第九条还补充,席位不够就抽签摇号,优先安排当事人近亲属 。所谓“另有规定”,仅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类情形,可不是法院随便找个由头就能扩大解释的。符飞案的旁听席是被物理拆掉的,郭柏春案的“涉密”是口头认定的,这些操作哪条沾了法定例外的边?不过是把法律当摆设,把权力当遮羞布罢了。
旁听权从来不是司法机关的“恩赏”,而是公民监督司法的法定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延伸。法院的职责是为旁听创造条件,不是挖空心思设置障碍——席位不够就扩容,登记麻烦就简化,想控制秩序就细化规则,摇号、直播都是现成的办法,偏偏有人偏要在“拦人”上费尽心机。仿佛阳光照进法庭会灼伤谁似的,殊不知司法公正的底气,恰恰来自于经得起公众审视。
别再用“管理需要”“情况特殊”当借口了,这些拙劣的限制手段,只会让司法公开沦为笑柄。法律给公民留了旁听的门,就别再用权力把它焊死。敢公开、愿受监督,才是司法应有的样子;把旁听权还给公民,才是法治该有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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