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何宝国)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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