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延平法院 审结一起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起,被告人小新(化名)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外地购入大批烟花爆竹。为躲避检查,他将货物分散藏匿于租用的普通民房、小区车库乃至偏远山区的闲置旧屋中,形成多个隐蔽仓库。随后,他驾驶自家货车,在南平市延平区、建瓯市、顺昌县、沙县等地流动销售,累计金额达28万余元。2023年1月,公安机关将其查获,并在其仓库内起获尚未售出的各类烟花爆竹594箱及大量散装产品,货值高达31万余元。
法院审理
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综合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犯有多次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及对公共安全构成的现实风险,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节日氛围需要烘托,但公共安全底线绝不能突破。”国家对烟花爆竹实行特许经营,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全链条安全可控。无证经营行为,不仅逃避了市场监管,更意味着产品质量、储存条件、运输过程完全脱离安全规范,极易因产品不合格、储存不当、操作失误而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本案中,被告人无证经营大批量烟花爆竹,并将之储存于居民区,其安全隐患不言而喻,应依法予以刑事惩处。
法官提醒
春节是万家团圆之时,平安是最深切的期盼。广大经营者莫存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钻法律空子、挣“安全快钱”的无证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同时,期望市民们遵守有关规定,在指定零售点购买合格产品,在允许区域安全燃放,照看好身边孩童。多一分谨慎,家园就多一分安宁。年味,离不开璀璨的烟火,更离不开坚实的安全感。让我们携手,以守法自律呵护团聚喜悦,共同守护一个祥和、欢乐、平安的幸福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延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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