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案例: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数小时再回家,是否仍属“上下班途中”?
(2025)川行申1013号
裁判要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情简介
陈某系四川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被派往成都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日常居住于成都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宿舍内。
陈某于2024年6月16日1时打卡下班回到公司宿舍休息,于2024年6月16日8时22分在骑行电动二轮车返回其位于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一期小区的居住地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死亡。经交警认定非主责。
案情
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陈某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龙泉驿区人社局认定非上下班时间,故不予认定工伤,因此作出了(2024)川0112工不认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陈某近亲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一审判决: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不在“上下班途中”,故判决驳回陈某近亲属诉讼请求。
陈某近亲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2025)川01行终301号:不予认定工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1行终30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近亲属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裁定-(2025)川行申1013号: 不予认定工伤
陈某近亲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陈某近亲属的父亲陈某于2024年6月16日凌晨1时打卡下班,下班后因为时间为凌晨深夜,且为暴雨天气,选择在宿舍避雨后再回家,天明后于2024年6月16日7时45分从工作单位返回位于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一期小区的居住地,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并没有改变上下班的性质,二审法院片面根据陈某在厂区的停留时间而否定上下班的性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在未对陈某近亲属进行询问的情况下,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属于程序违法。三、本案与(2016)川行申201号案件同案不同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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