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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在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父母为子女购房是一种常见的亲情表达方式。然而,当子女已经结婚成家,这种资助行为背后的法律含义却往往被忽视,成为未来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冯女士与丈夫李先生于2018年结婚,两人感情一直很好。2020年,冯女士的父母考虑到女儿的生活需要,决定出资为他们购买一套房产。这套位于城市中心的公寓总价350万元,冯女士的父母拿出了全部积蓄,一次性付清了房款。

购房过程中,冯女士的父母特意咨询了房产中介,得知如果房产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且他们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该房产只赠与女儿个人,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出于对女儿未来生活的保障考虑,他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2022年,冯女士与李先生的婚姻出现问题,双方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李先生主张这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产权。他的理由是: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购房款虽然来自冯女士父母,但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装修贷款(尽管房款已全付,但装修有贷款)。

冯女士则坚持该房产是她的个人财产,并提供父母的书面声明作为证据。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详细的事实调查和法律分析。最终,法院的判决完全支持了冯女士的主张。

法律分析

冯女士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该条文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畴。下面我们从多个角度对这一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直接适用第三项规定,父母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明确了赠与对象仅为冯女士一人,符合“确定只归一方””的法律要件。

2、如何认定"确定只归一方"。口头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证明,而书面声明具有明确的证明力。冯女士案中,父母的书面声明成为法院采信的关键证据。声明中“仅赠与冯女士个人”的表述清晰、无歧义,符合法律对“确定只归一方”的要求。该书面声明最好在出资购房时或购房后尽快做出,以避免后续争议。冯女士案中,声明与购房同步,证明力更强。房产登记在冯女士一人名下,与书面声明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3.如果冯女士的父母没有出具书面声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书面声明明确赠与人,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时,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赠予对象。将房产登记在受赠子女一人名下,与书面声明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妥善保管书面声明、出资凭证、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文件。书面声明最好在出资时或购房时一并完成,避免事后补做影响证明力。

律师寄语

家庭财产的处理不仅关乎法律,更关乎亲情。冯女士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明晰的财产约定不是对亲情的怀疑,而是对家庭关系的长远呵护。

在现代社会,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一纸书面协议,既能保护父母的真实意愿,也能避免子女未来可能面临的财产争议。这既是对子女的爱护,也是对家庭稳定的投资。

父母如果计划为婚后子女购房或提供大额资助,应考虑是赠予子女个人,还是赠予夫妻双方?这需要您认真思考并明确。口头承诺难以证明,书面形式才能有效保护您的意愿。说明您的考虑和决定,获得子女的理解和支持。

子女接受父母大额赠与时,无论赠与对象是个人还是夫妻,都应尊重父母的决定。如果父母有明确指向个人的意愿,建议以书面形式确认。与配偶坦诚沟通,避免因财产问题影响夫妻感情,提前沟通可以减少误解。

爱需要表达,意愿需要明确。在财产问题上做到清晰明了,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亲情的保护。愿每个家庭都能在爱的同时,用智慧守护这份爱。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