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消费维权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从今天起,中国消费者报官方微公号推出“3·15判例”栏目,集中介绍去年3·15以来各级法院作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判例,以案说法,讲述消费维权“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消费者陈女士花8万元在
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进行全脸胶原除皱等多项服务
术后半年
陈女士面部出现硬结、肿胀等不适
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后
被诊断为面部异物
到底是怎么回事?
美容变 “糟心”
约定胶原除皱
竟被换成玻尿酸填充
2024年5月12日,陈女士与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达成医美服务约定,医院为其出具《美学设计单》,明确约定提供全脸胶原除皱2次等多项服务,总服务费 80000元,陈女士当日完成支付。
同日,医院为陈女士实施手术,其诊疗记录中载明的手术项目却是面部玻尿酸填充、全面部除皱。
2024年11月19日,陈女士面部出现硬结、肿胀等不适,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面部异物,需进一步治疗。
与医院协商维权未果后,陈女士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8299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4897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整形美容医院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判决退还服务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按照约定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应该提供全脸胶原除皱的服务,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向陈女士提供了该项服务。陈女士要求其返还服务费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此外,对陈女士三倍赔偿248970元的请求,现有证明不足以证明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服务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其实施的“面部玻尿酸填充”存在质量问题。另一方面,陈女士的门诊病历材料,也不足以证明其人身损害和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三倍赔偿之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医院退还陈女士80000元服务费,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诉求。陈女士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整形美容医院构成欺诈
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
机构是否有资质?
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医美机构未取得合法医疗美容执业资质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虽辩称其变更前的主体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法院查明,该主体与案涉医美机构为两个独立法人主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医美机构取得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合法资质,亦无法证明手术医生具备相应执业资质,且机构未将无证情况事前告知陈女士。
擅自变更手术方案,未履行告知义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胶原除皱与玻尿酸填充在核心成分、作用效果、潜在风险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胶原除皱服务,亦未举证证明就手术方案调整向陈女士履行过任何说明告知义务,其辩称的 “术中正常调整” 无任何证据支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擅自变更约定手术方案、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消费欺诈行为。
2025年12月2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返还陈女士服务费8000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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