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任山西太钢万邦炉料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公告
2025年12月18日,本院经审查裁定受理山西太钢万邦炉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本院决定采取在全国范围内以竞争方式公开选任该案管理人,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企业山西太钢万邦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万邦”),住所地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潇河产业园区北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田爱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5684962489,2011年3月9日在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45,135万元人民币;登记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股东山西陆矿工贸有限公司持股49%。公司经营范围:铬铁、铬铁原料、铁合金材料及相关副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生产及销售;电力业务:发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太钢万邦提供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10月17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120637-Z01号山西太钢万邦炉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太钢万邦资产总计888,373,643.15元,负债合计1,451,835,798.89元。2024年11月7日,太钢万邦停业。
02
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须为已编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管理人。可联合申报,但联合申报的机构不得超过两家。2、同一家申报机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视为不同机构)仅能参与一个联合体进行报名。申报机构的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均拟参与本案报名的,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之间不得作为一个联合体参与报名。3、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4、申报机构具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和工作经验(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为准,含作为清算组成员情形),且5年内(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办结过3件破产重整案件,并办结过3件以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晋高法(2018) 81号)第五条第(一)至(四)项所列重大破产案件(办结破产案件以法院出具的结案文书为准)。【说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重大破产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六种情形:(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二)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报表完整且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3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三)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报表不完整且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四)普通债权人数达100人(含本数)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人数共计达500人(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五)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六)受理法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5、申报机构在被指定为管理人后,须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设立管理人办公地点,并派驻固定工作人员,直至破产程序终结。
03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涵盖的内容包括:申报机构的行业经验、声誉、规模、拟派承办人及常驻人员的执业经验、业绩和培训情况,近5年(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所承办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评价意见,报名竞争的优势、工作计划、报价等因素。(但不限于该内容)1、申报机构参与竞争的申请书;2、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机构规模、专业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编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破产管理人资质(一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办理本案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以及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专业水准、声誉评价、授权手续、联系电话及职责分工等情况材料;3、申报机构近五年(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符合申报条件第4条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4、申报机构无申报条件第3项要求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证明材料;5、申报机构拟定办理本案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措施、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中介机构选取方案及程序、开户银行选取方案及程序、管理人报酬报价方案等内容);6、申报机构及拟办理本案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以及常驻人员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申报机构签署管理人依法履职承诺书。
04
申报方式及时间
1、申报方式:书面报名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十份)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提交到本院指定联系人(联系人见后)处,同时将报名材料电子版(捺印申报机构公章、PDF格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指定邮箱:jzfysfjszx@163.com)。
2、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24:00止,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的,须在上述时间前寄出(以邮戳所录时间为依据),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05
选任程序
以“评审+随机”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1. 综合评审申报机构在3家以上的,由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进行内部评审。经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申报机构多于3家的,由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按照《山西太钢万邦炉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选任管理人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取得分前3名的申报机构进入随机摇珠程序。评审总得分相同的申报机构,均进入随机摇珠程序。经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申报机构不足3家的,选任程序不继续进行,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再行公告。参与竞争的申报机构不足3家的,选任程序不继续进行,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再行公告。
2.随机选择从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申报机构(需3家以上)中,通过摇珠程序产生社会中介机构2名,首先摇出者为本案管理人、其次摇出者为本案备选管理人。
06
公告事项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晋中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该案件选任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及最终评审结果。
07
其他说明事项
申报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本次竞争选任资格;情节严重的,本院将进一步追究相应责任。
08
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宏斌 张 青
靳 南 杨 政
联系电话:0354-3129026 0354-3129030
电子邮箱:jzfysfjszx@163.com
通讯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山西省榆次区龙湖大街167号)
邮政编码: 030600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2月6日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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