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告郑晓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哲、阎博文、马子轩因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后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洪斌(李哲父亲)因一号房屋被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相关判决分别为A号、B号判决。
郑晓雨与李哲等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作出A号判决,判令李哲等人向郑晓雨支付相关费用,该判决经二审法院作出B号判决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郑晓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预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哲名下的一号房屋(不动产预告登记证号为相关化名,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仅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外人李洪斌(李哲父亲)主张,一号房屋系其借用李哲名义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税费、贷款分期、物业费、供暖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其实际支付,其才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房屋被查封执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李洪斌曾就该房屋执行事宜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后,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 停止对一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2. 确认其为一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郑晓雨辩称,李洪斌与李哲系父女关系,二人互相认可借名买房主张无效,房屋物权以登记为准,二人之间即便存在款项往来,也应属于借贷关系,李洪斌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李哲认可李洪斌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李洪斌出资,其仅系名义登记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洪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一号房屋的查封、执行程序可继续推进,郑晓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李洪斌主张停止执行、确认房屋权利的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李洪斌以其与李哲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系一号房屋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并确认其物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借名买房关系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即便李洪斌所述属实,其与李哲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仅在双方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能据此认定李洪斌系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物权所有权人,其享有的仅为内部债权,而非物权,无权以此对抗外部申请执行人郑晓雨的合法执行权利。
第二,物权公示原则优先于内部借名约定。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即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借名买房中,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外部申请执行人。本案中,一号房屋的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李哲,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亦未办理任何权利变更登记手续,从物权公示角度,李哲系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法院对其名下房屋采取查封、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李洪斌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借名登记合同系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李洪斌自愿将其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李哲名下,其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风险本身具有过错;且实践中,借名买房协议往往存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的情形,因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应由借名人自行承担。本案中,李洪斌自愿借用李哲名义购房并办理预告登记,相应的执行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停止对房屋的执行。
第四,李洪斌要求确认房屋物权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一号房屋现预告登记在李哲名下,并非登记错误,李洪斌以借名买房关系为由,请求法院直接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洪斌如欲主张相关权利,应基于其与李哲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另行解决,而非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直接主张物权确权。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就借名买房相关执行异议之诉的胜诉关键、实务要点及申请执行人维权技巧,总结如下心得。
1. 明确核心原则:借名买房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执行,这是胜诉核心。本案中,我方始终紧扣“物权公示原则”和“借名买房仅产生内部债权”两大核心法律要点,明确主张李洪斌与李哲的内部借名约定,不能对抗郑晓雨作为外部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最终说服法院驳回李洪斌的执行异议请求——这也是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人胜诉的关键突破口,提醒申请执行人,遇到借名买房执行异议时,可重点围绕该原则展开抗辩。
2. 紧盯物权登记状态,筑牢胜诉基础。物权以登记为准,这是不动产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重点提交了一号房屋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哲名下、未办理任何权利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据,明确证明李哲系该房屋的合法公示权利人,法院对其名下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合法有据,彻底反驳了李洪斌“实际权利人”的主张。这提醒申请执行人,面对借名买房执行异议时,务必重点核查房屋的登记状态,以此作为抗辩的核心依据。
3. 精准反驳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内部合意,打破其抗辩逻辑。本案中,李洪斌与李哲系父女关系,二人互相认可借名买房主张,试图以此说服法院支持异议请求。我们当庭抗辩,二人系近亲属,其内部认可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便存在款项往来,也可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借名买房,进一步削弱了对方的抗辩力度。实践中,此类案件常出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互相认可借名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委托专业律师,从亲属关系、证据真实性、法律关系定性等角度,精准反驳其内部合意的效力。
4. 明确区分“债权”与“物权”,精准援引法律依据。本案中,对方的核心误区是将借名买房的内部债权,等同于不动产物权。我们在庭审中清晰区分二者的法律差异,明确援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主张借名买房仅产生内部债权义务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案外人享有的并非物权,无权排除强制执行,这一抗辩思路完全契合法院的裁判逻辑。这也体现了专业房产律师在法律适用、法律关系定性上的优势,能够精准抓住对方误区,高效推进维权。
5. 重视案外人的过错认定,强化我方抗辩力度。法院裁判中明确指出,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重点强调,李洪斌自愿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相应的执行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停止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提醒申请执行人,面对借名买房执行异议时,可重点主张案外人的自身过错,进一步巩固胜诉优势。
最后,提醒广大执行申请执行人:遇到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试图阻碍执行时,无需恐慌,借名买房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合法执行权利,物权公示原则是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核心保障。若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精准把握裁判规则、梳理证据链、明确抗辩思路,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执行权益,确保执行程序顺利推进。本律师团队专注于房产执行异议、借名买房纠纷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申请执行人维权,助力客户守住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债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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