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
非法储存、经营行为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未经许可
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都属违法
⚠️⚠️⚠️
案例1
2025年12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东港区应急管理局配合东港公安分局,对日照街道刘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开展联合核查行动。现场依法查获各类烟花爆竹21箱、礼花弹256个。刘某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执法人员已对非法储存产品予以扣押,东港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2
2026年1月15日,根据举报线索,岚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岚山公安、市场监管、高兴镇到该镇某综合门市部开展核查,现场发现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3件(箱)。该店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已对非法储存产品予以扣押,岚山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3
2026年2月4日,莒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零售店超限量存储,违规售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该门店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目前,莒县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4
2026年1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五莲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到许孟镇某超市开展核查,现场发现各类烟花爆竹共计80余件(箱)。该超市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已对非法储存产品予以扣押,五莲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以案普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 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来源:日照应急管理
一审:彭婷
二审:张珊
三审:王宗敏
终审:刘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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