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张某琴玩忽职守再审改判无罪案评析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张某琴自2017年起担任某社保局局长。任职期间,张某琴违反社保系统规章制度,将其持有的数字密钥及密码直接交予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员张某波(另案处理,已判刑)随意使用。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张某波利用该便利条件,通过重复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业务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428756.92元。
2020年5月23日,张某琴获悉张某波的贪污行为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一方面追回张某波尚未得手的51243.09元至单位账户,另一方面督促张某波退还已侵占的资金。同年6月8日,张某波将其贪污的全部款项退还至社保局账户。至此,涉案公共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2020年12月,张某琴、张某波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分别立案调查。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张某琴均被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后经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兰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2025)黑01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宣告张某琴无罪。
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渎职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重大损失”的认定时点?具体而言,当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关联,但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相关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的,是否仍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裁判要旨深刻揭示了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边界问题,其法理基础涉及刑法因果关系的断裂理论、结果归责的时点判断以及司法解释的体系解释。
1.“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地位与认定时点的法定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这一要件属于结果犯中的“构成要件结果”,其是否发生,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并非一个抽象的价值判断,而是一个具体的、可量化的实证事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渎职解释》)第一条将“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明确为“重大损失”的具体量化标准。该解释第八条进一步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时点作出了界定,即“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它明确了经济损失的认定具有“冻结时点”,即立案时刻。在此之前,财产状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在此之后,则应以立案时的实际状况作为评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准事实。
2.“立案时”作为损失认定节点的法理依据
将立案时点作为认定经济损失的基准,蕴含着深刻的刑法学原理。
首先,体现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切断”理论。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结果必须是行为的现实化和具体化。如果在立案前,行为人通过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使已经发生的财产危险得以消除、损失得以填补,则意味着行为与最终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流程被“切断”或“修复”。法律所谴责的并非是行为本身的不当,而是其造成的法益侵害后果。当后果在公权力正式介入(立案)前已被消除,刑法干预的正当性基础便随之削弱。
其次,符合法益保护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而非单纯惩罚行为。当公共财产损失在立案前已全部挽回,意味着被侵害的法益得到了完整恢复。此时,若仍以立案前的临时状态为依据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不仅有违法益保护的目的,也忽略了行为人悔改、补救的努力,不利于激励失职者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挽回损失。正如本案中,张某琴发现下属贪污后,迅速组织核查、督促退赃,使得全部款项在立案前“完璧归赵”,实现了法益的完全修复。
再次,契合了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渎职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明确将“立案时”作为经济损失的确定时点,并规定“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此两款规定看似矛盾,实则相辅相成:第一款确立了认定损失的“基准时”,即立案时实际存在的损失;第二款则解决了量刑情节问题,即立案后挽回的损失只能作为从宽情节,不能改变已成立的犯罪。体系解释的结论必然是:立案前挽回的损失,应当从损失总额中扣除;若全部挽回,则视为未造成损失。
3.本案的具体适用:立案前挽回损失的出罪效果
本案中,张某波贪污公款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张某琴发现后于2020年5月23日开始追款,至2020年6月8日全部款项追回。而张某琴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调查的时间是2020年12月。显然,在监察机关立案时,涉案的428756.92元公款已全部退缴至社保局账户,公共财产损失已不复存在。根据《渎职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立案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零。既然经济损失这一构成要件结果未能现实发生,张某琴的玩忽职守行为便不满足“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需要强调的是,张某琴违规将密钥交予他人使用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渎职性。但是,渎职行为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犯罪。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要求损失结果在特定时点(立案时)现实存在。本案中,虽然张某琴的违规行为为张某波贪污提供了便利,但因其在立案前有效阻止了损失的实际发生,使得行为与最终无损失之间形成了“阻断”效果,故不成立犯罪。
4.与“情节严重”等其他要件的区分
有观点可能认为,张某琴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即便无实际损失也应定罪。这种观点混淆了“结果犯”与“情节犯”的界限。玩忽职守罪属于结果犯,而非单纯情节犯。虽然《渎职解释》中规定了其他非经济损失的入罪情形(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张某琴的行为造成了除经济损失外的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在缺乏构成要件结果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行为本身的违规性入罪。
三、辩护思路总结与裁判要旨启示
1.辩护思路总结
本案再审改判无罪的辩护逻辑,紧扣“重大损失”的认定时点展开,核心辩护思路如下:
- 紧扣司法解释,锁定“立案时”基准:辩护方应当精准援引《渎职解释》第八条,强调经济损失的认定必须以“立案时”为基准时点。本案中,监察机关于2020年12月立案,而此时全部赃款已于同年6月退回,立案时实际损失为零。
- 强调因果流程的断裂:辩护方应论证,虽然被告人存在违规行为,但其在发现下属贪污后积极补救,使得损失在公权力介入前得以全部挽回,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被切断。行为与无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所要求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 区分“行为不当”与“结果犯罪”:辩护方需明确指出,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不能将违规行为本身等同于犯罪。在无实际损失结果的情况下,即使行为存在瑕疵,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 论证法益修复的出罪效果:从法益保护角度出发,辩护方应强调,公共财产损失已在立案前完全修复,刑法保护的法益未受实质侵害,动用刑罚已无必要,且不利于激励失职者及时纠错。
2.裁判要旨的启示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检察机关对渎职行为立案侦查前,相关经济损失已经全部挽回的,应当认定渎职行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这一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启示:
- 明确了出罪的“黄金时间”:裁判要旨确立了立案前挽回损失的出罪效果,为渎职行为人提供了“纠错窗口期”。这有利于激励行为人在公权力介入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公共财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统一了司法裁量标准:此前实践中对挽回损失的处理不一,有的作为量刑情节,有的作为出罪事由。本案以立案时点为界,清晰界定了挽回损失的不同法律后果:立案前挽回,不构成犯罪;立案后挽回,仅作为量刑情节。这一区分标准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
- 彰显了刑法的谦抑性与实质正义:裁判要旨体现了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谦抑精神。当行为人的事后补救已使法益完全恢复,且无其他严重后果时,刑法无需介入。这既避免了将行政违规行为泛化为刑事犯罪,也实现了对行为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 对职务犯罪辩护与合规的指引:对于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而言,本案警示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防止渎职行为。一旦发现可能造成损失的苗头,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立案前挽回损失,这不仅是行政责任的要求,更可能成为阻却刑事犯罪的关键。
游涛,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和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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