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郭缤璐)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情况,针对网售食品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乱象补齐监管短板,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当前平台经济蓬勃发展,食品已成为网络消费核心品类,但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问题屡打不绝,且现行法规对网售食品安全责任规定不足、适配性差,导致企业无章可循、监管无法可依。为此,专门制定《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从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销售者、监管部门三个方面入手,围绕"责任""协同""执法"这三个关键词,来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明晰三方"责任"。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内食品销售行为负总责,管理责任包括设立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建立入网审查、风险管控、违法行为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等。入网食品销售者要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入网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保障所销售食品安全,规范信息公示、经营宣传、贮存配送等行为,依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风险防控机制。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相互监督、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推进两个"协同"。首先是执法协同机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跨区域线索通报、调查取证、问题处置等监管执法协作,实现全国监管一盘棋。其次是贯通协同机制,要求平台提供者在开展风险监测、识别的基础上,要即时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推送风险提示并提出风险防控要求;入网食品销售者发现平台推介的食品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告知平台提供者;平台提供者、入网销售者发现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均应依规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是强化一体"执法"。明确跨区域管辖规则,破解平台外溢性与属地监管局限矛盾。此外,《规定》还强化严惩重处,重点加大对平台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平台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未按要求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等行为,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平台未按要求建立选品规则、未对推介食品进行查验、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