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平台推送的原因,看到了某地中院发布的所谓“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本来想着年度典型案例,可能还具有学习一下的必要,可打开一看,居然连“基本案情”都省略了,直接就是列出了案件的“典型意义”,不过是法律释义的翻版而已;虽然列出了裁判文书的案号,可到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过,大部分案号的查询结果是“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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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精心筛选、编辑发布的“典型案例”,究竟是要起到什么作用?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一些法院热衷发布典型司法案例。最高法院、省级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通常还会在发布时,附上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参考适用的说明。可有些中级法院、甚至是基层法院,也热衷时不时的发布某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就让人不知道意欲何为了。

通常情况下,这些发布的典型案例,基本都是起个案情有关的标题,继而是法院认定的基本案情,最后是简要的法律文书中的裁判说理。有的典型案例,还会附上“典型意义”。

如此的典型案例,更像是法院的宣传稿件。因为,简要的不能再简要的、语焉不详的案情和说理,几乎起不到什么司法指导作用,也让社会大众和法律工作者看的一头雾水。作为证明的是,这些所谓的“典型案例”,几乎都是阅读量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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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这么典型案例不具有代表性,问题是根本不具有司法实用性

这些精心筛选的典型案例,其中很多也是包含社会新类型案件,或是确实存在法律争议的内容,但是社会大众,或是法律从业人员想要看到的是,如此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究竟是如何认定和裁判说理的,而不是仅仅给出一个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而已。

换句话说,对于一个司法案件而言,仅有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即便是再典型的社会关注案件、社会类型案件,因为少了当事人各方的争议事实和法律主张,少了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纳过程、少了裁判结果的说理过程,是起不到司法指导作用的,也不具有社会指导意义的。

就像很多法律人说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之所以法律规定了司法指导案例的参考适用作用,就是要通过指导案例中的事实认定争议、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裁判说理,尽可能的让社会大众明白,在万千差别的具体案件中,如何归纳出共性的法律问题,以及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方式方法。

这些,才是案件处理中共性的东西,也才是总结典型案例、司法指导案例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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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某地法院公布的2025年度典型案例)

以上图中的某地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为例,谁都知道有组织的进行驾证考试作弊行为的违法犯罪性,以及涉案金额巨大被查处了必要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典型案例仅是发布如此内容的话,实在令人看不出有何“典型”可言,更不要说具有社会指导意义了。

如何认定的作弊方式、如何认定的涉案金额、如何区分该类案件的主犯从犯,以及涉案程度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等等,这些才是具有社会具体警示作用的内容,也是体现司法工作作用的有价值内容,更是法律从业人员明白司法裁判标准的关心点。

可惜的是,名曰“典型案例”,发布的都是一些众所周知的法律内容,还有什么典型意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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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法院“案多人少”,应从清理这些无用功中提升司法资源的效用

岁末年初,公开查询可见,不少地方的法院都在编辑发布这样的年度典型案例。时不时的,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也会发布某个类型的典型案例,还有的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

如果说省级法院、最高法院发布的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司法参考价值,那些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内容缺乏司法参考作用,形式上大多简之又简,让人实在看不出有什么必要。

有网友曾留言,阅读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从原被告的各自主张及理由,一直读到法院是如何认定原被告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再到法院在“本院认为”对案件争议的司法处理。一篇判决书读下来,基本可以明白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态度。

可是,那些典型案例、某些指导案例读下来,完全看不明白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只是看到了一个司法结果,下次遇到此类案件或纠纷,还是不知道法院会如何裁判。

虽然没有社会司法参考价值,但收集、整理、编发这些典型案例,无疑是一项巨大的工作量。都说法院目前“案多人少”,尤其是基层法院,不少人建议增加法院编制,提高法官的员额比例。试想,如果法院少发些这样没有社会实用价值的典型案例,是不是等于可以节省不少的司法资源,以便充实到办案一线中去?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