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民生与社会稳定,市法院聚焦工程领域欠薪痛点,近期针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对案件无争议部分作出先行判决,该案系市法院首例建设工程领域先行判决案件,市法院通过先行判决、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就该部分款项达成和解,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以司法力量为农民工安心过年筑牢“防护网”,为辖区同类纠纷审理提供了示范路径。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建设公司中标某开发单位发包的中学建设工程,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某建设公司进场施工。2022年9月起相关楼栋陆续交付使用,2023年10月完成工程全部移交,工程质量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2023年4月,某建设公司提交结算资料,送审金额451522754.27元,但双方就工程造价结算产生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停滞。
2025年,某建设公司诉至市法院,请求判令某开发单位支付工程款153300569.13元及相应利息,并确认其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审理期间,年关日益临近,涉案工程事关众多农民工工资发放,若工程款长期拖欠,将影响民生权益。某建设公司向市法院提出先行判决申请,请求判令某开发单位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处理过程
年关之际“薪”事无小事,每一笔工程款都关系着农民工家庭的生计冷暖。针对本案工程造价争议较大、审理周期可能较长的客观情况,案件承办法官刘宗强重点梳理案件无争议部分,加快推进案件审理进度,全力破解“案件未结、工资难发”的困境。
经核查,案涉工程造价经两次审计,甲咨询公司初审确定不含争议部分金额为401050186.72元,乙咨询公司受某开发单位委托复核后,确定不含争议部分结算价为355041108.18元,各方对该复核金额实质无异议;同时,当事人当庭确认某开发单位已支付工程款301222185.14元。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工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事实,市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先行判决规定,认定该案无争议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先行判决的法定条件,依据鉴定确定的无争议款项,依法作出先行判决,判令某开发单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5300万元,切实解决农民工“急难愁盼”。
为了让先行判决能尽快落地生效,避免上诉程序拖延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发放,在作出先行判决后,该案主审法官刘宗强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对案件判决进一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其充分认识先行判决制度“分段解纷、优先护民”的价值意义。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某开发单位表示不再上诉,且双方当事人就先行判决确定的5300万元工程款达成和解支付方案,明确了款项分期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年前,第一笔工程款2300万元已按约支付,切实保障了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辛苦钱,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市法院首例建设工程先行判决案件,其高效妥善处理,是市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年关民生痛点的生动实践。通过先行判决快速兑现农民工“血汗钱”、破解欠薪维权难题,又通过调判结合促成双方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多重效果统一。为辖区同类纠纷审理提供可复制经验、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也向社会传递司法护薪坚定态度。
下一步,宿迁法院将持续聚焦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民生重点领域,不断优化司法服务举措,畅通维权绿色通道,加大涉欠薪案件审理、调解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推广先行判决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用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守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司法温度筑牢民生底线,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文:民一庭、新闻处
校编:耿亚中
审核:吴振环、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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