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71号

法〔202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作为第4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2日

指导性案例271号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入库编号:2026-18-1-055-002 /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9 / (2025)浙0113刑初59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2.2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6年2月13日发布)

裁判要点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辅助驾驶/自动驾驶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临平区某路段处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王某群涉嫌醉驾,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经查,被告人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亦即辅助驾驶系统,具有辅助驾驶功能。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购车后,王某群学习了该车配套软件中的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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