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未经同意被出售,追回方式需分情况处理:
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即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共有人无法追回房屋,但可向擅自出售者索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现有财产减少)和间接损失(如房屋增值部分)。
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共有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并追究擅自处分人的违约责任。若因擅自处分行为造成其他损失,也可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共有房屋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需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属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转移,原共有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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