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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佳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就自家房屋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24年5月6日至7月22日,逾期交付每日赔偿30元,同时约定了分阶段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先后转账支付装修款共计95000元,完成95%的付款义务。
施工过程中,被告公司始终未向原告王某提供详细施工图纸,装修工程还出现承重墙安全、涂料透底不平整、吊顶拼接不符、墙地砖破损、地漏立管错位等诸多质量问题,原告多次要求整改返修,被告均未妥善处理。至约定完工日期,被告未完成既定施工项目,还于2024年7月29日以要求支付所谓“增项”费用为由停工撤场,以强制停工要挟原告。
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24年8月12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收到函件前后,其工作人员多次以侮辱、威胁性言语对待原告及家人,甚至扬言要给原告“送花圈”、强行开锁拆毁房屋设施,原告无奈报警。
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退还装修款,支付房屋损坏维修费、逾期交房赔偿金、租房支出及中介费,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以材料已下单为由拒退装修款,否认损坏房屋结构,还主张原告多次更改方案,相关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拒绝支付维修费、逾期赔偿金及租房相关费用。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完工即停工撤场构成根本性违约,且经司法鉴定认定房屋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故判令双方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24000元,赔偿房屋维修费、逾期交房各项损失、鉴定费共计8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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