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安委会工作部署,现对近期6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一:未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

【基本案情】舞阳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舞阳县某石油城加油工未按照规定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经舞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有关人员,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舞阳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法人代表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临颍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漯河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临颍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

【基本案情】郾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郾城区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郾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租金)50000元,罚款15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源汇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转交线索,源汇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经源汇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源汇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530.97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辨识有限空间

【基本案情】召陵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河南省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组第十一组交办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实时,发现某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酸洗池、锌锅燃气进口地坑未辨识为有限空间,现场无有限空间警示标识,无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召陵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4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智能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根据该公司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