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消费维权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从今天起,中国消费者报官方微公号推出“3·15判例”栏目,集中介绍去年3·15以来各级法院作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判例,以案说法,讲述消费维权“打官司”的那些事。
直播间里
主播声情并茂演绎悲情故事
打着 “救人、藏宝” 的旗号
推销商品
让消费者出于同情下单购买
殊不知这可能
是精心设计的营销剧本
直播间演绎悲情剧本消费者同情下单购买
2022年4月10日,唐某在某社交平台 “快乐大姐 770880” 直播间,看到主播 “郑某甲” 声情并茂演绎了一段离奇的悲情剧情:讲述女子小某遭遇家庭不公、精神失常失踪,家中有珍贵 “鸡某” 宝藏,主播为救小某,希望直播间家人帮忙保管 “鸡某”,并称价值上百万元的 “鸡某” 仅售2980元。
主播的演绎让唐某信以为真,出于对剧情中人物的同情,唐某通过直播间链接,在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经营的 “某广西耀世专卖店” 下单购买了一款名为“(郑某丙)兰草谷鸡某乾坤料鸿福望月吊坠”的商品,实付款2980 元。
下单后,唐某还与主播 “郑某甲” 保持微信沟通,主播继续编造 “商品稀缺、被坏人监控、停播避险” 等情节,直至后续唐某发现所谓的悲情剧情全是虚构。
自己因被误导才产生购买行为,维权无果后,唐某将商品销售方广西某有限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同时将直播间运营者高某、平台运营方成都某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退还货款298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8940元,并要求商家在主流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
虚构剧情诱导消费构成欺诈
商家“退一赔三”
庭审中,第三人成都某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并非交易主体,已尽到事前警示、商户信息披露、建立投诉机制等法定义务,明令禁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营销并开展专项治理,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商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是否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短视频制作通过编造离奇剧情、卖惨演戏炒作等吸引流量、骗取关注、博取同情的违规带货行为,挑战了社会伦理底线、骗取公众爱心、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良好营商环境的优化,故法院对第三人高某通过剧本演绎的方式卖惨营销行为不予认可。
法院指出,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知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直播间运营者高某通过编造悲情剧情、演绎虚假故事的方式推销商品,未注明剧情为作品演绎,让唐某误以为是真实事件,出于同情陷入错误认知并产生购买行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同时,案涉商品的销售主体为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唐某通过直播间推荐链接在该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案涉订单也注明系直播间推荐购买,经营者应对其商品推广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广西某有限公司应向唐某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
此外,第三人成都某有限公司已尽到平台应尽的警示、披露、监管等法定义务,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2025年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决广西某有限公司退还唐某货款29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8940元。
— 相关链接 —
虚构剧情卖惨带货,主播被判“退一赔三”!
“双11”下单前注意!四类新型网购陷阱曝光
❗❗❗版权提示:文中图片未经授权不可转载。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2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 88315476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