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未保价快递运输中丢失,责任谁来担?

案情简介

从城市高楼到乡村小巷,快递运输早已融入大众的日常生活。下单快递服务时快递公司往往会在下单界面提供“保价”服务,需要消费者自行勾选,若下单时未对商品进行保价,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快件破损或者丢失的现象,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认定快递物流公司与消费者按过失比例承担损失责任。

2025年5月6日,张某某通过快递小程序寄送某品牌手写笔5支(每支单价388元,总价值1940元)至广东深圳市,收件人夏某某。由物流公司员工上门办理托运手续,张某某将货物简单包装后交给物流公司员工,并通过手机下单办理了托运手续,支付运费9元。5月7日,夏某某收到4个拆封的空盒子,货物丢失。张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物流公司辩称,订单于2025年5月7日签收,张某某2025年5月25日找快递员沟通案涉快递丢失问题,现有证据不排除张某某自行打包将空盒直接交付给快递员的可能性,且张某某无证据证明快递里物品丢失是物流公司造成的,因物流公司送达后签收人也接触该快递,无法直接认定快递里物品丢失的全部责任在物流公司处。

另张某某下单时未选择保价,物流公司仅能根据《快件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毁损、灭失货物部分运费的九倍限额内,赔偿托运物的实际损失。举证质证阶段张某某就此提出异议,认为物流公司快递员没有问其要不要保价。

法院认为,案涉业务为上门揽件,物流公司人员从张某某处取走邮寄物品,交付完毕,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并未提出包装盒里没有物品,而邮件到达目的地后的开箱视频可见包裹已被拆过,邮寄物品丢失责任应由物流公司举证证明,但物流公司未举证证明,故对物流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

虽然张某某提出物流公司快递员没有提示其要不要保价,但下单是由张某某自己在手机上操作的,应视为其知晓《快件服务协议》内容。

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案涉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张某某是否对邮寄物品保价,物流公司均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既包括将邮寄物品及时运输送达至收件人,也包括对邮寄物品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避免物品遗失。

本案物流公司在寄送过程中货物丢失,物流公司依法应赔偿张某某货物丢失的损失。鉴于张某某在交寄快递时明知货物价值较大,仍未保价,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综合实际情况,兼顾公平诚信原则,酌定快递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张某某损失1552元以及运费损失9元。

【法官说法】快递运输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也不可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会产生损毁、灭失等风险。寄件人在寄送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时,应当主动向快递员说明物品实际价值,并做好对应保价措施。

同时,完成寄送后务必妥善留存相关寄递凭证、交易记录、物品照片等能够证明交寄的证据,收件人在签收快递时,也应当记录留存好物品的开箱情况,若有发生物品损毁、灭失的情况,第一时间与物流公司、寄件人反应情况并沟通协商,必要时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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