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之托·重于泰山”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事辩护实务中常见且极具挑战的领域。
其辩护核心往往不在于事实本身,而在于如何通过对证据体系的解构,从“产品性质-主观明知-犯罪数额”三个维度,彻底动摇或瓦解控方的指控逻辑。
一次成功的质证,往往能将案件从“有罪重判”推向“无罪、轻罪或显著轻判”。
一、釜底抽薪:精准打击“伪劣”的鉴定意见
控方指控的基石,是一份将涉案产品定性为“伪劣产品”的《质量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打掉这份报告的证明力,是辩护的首要目标,也是技术性最强的环节。
首先,必须严格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质证时,应要求法庭核实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中国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同时,检材的来源、保管、送检链条必须完整、无污染。
如果扣押清单记载不清,封存过程无独立见证人或录像,送检样品与扣押实物无法确保同一性,那么据此得出的鉴定意见便如同“无源之水”,应当坚决申请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其次,必须深刻辨析“不合格”与“伪劣”的本质区别。
这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水岭。
鉴定报告上常见的结论是“不符合XX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这绝不直接等同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在诸多案例中,产品可能仅存在包装、标签标识等瑕疵,或者仅不符合某项非强制性的推荐标准,但其本身仍具备基本的安全和使用性能。
因此,质证时必须紧扣“产品是否丧失了其基本使用性能、是否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实质威胁”这一核心进行辩论。
更为关键的一种情形是“伪而不劣”。
实践中大量存在产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但自身质量并无问题,甚至做工精良。对于这类产品,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侵犯知识产权而非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与消费者安全。
质证中应坚决主张,此类行为更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而该罪的立案门槛与量刑尺度通常较销售伪劣产品罪更为宽松。
实现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是极为有效的辩护策略。
当对鉴定意见存在根本性质疑时,应果断依据法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从技术层面进行对抗。
二、金蝉脱壳:有效瓦解“明知”的主观推定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故意犯罪,控方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
司法实践中,“明知”多通过客观事实进行推定,但刑事推定允许反驳。
控方常用的推定逻辑包括: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方式异常隐蔽、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曾因类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
面对这些推定,质证必须做到有的放矢。
对于“低价进货”的指控,可以提出合理解释,例如货物系清仓尾货、抵债物品、批量采购的折扣价,或上游供应商就是以该价格供货。
同时,应积极向法庭提交能证明己方履行了基本注意义务的证据,例如向上游索要(即便是形式上的)营业执照、授权书的沟通记录,或者行业内此类商品价格本身波动较大的市场分析报告。
对于交易方式、场所“异常”的指控,可以结合经营规模、成本等实际情况进行解释,例如“因资金有限租用偏远仓库”、“夜间运输为规避城市货车限行规定”等。
言词证据方面,需重点审查同案犯的供述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指供诱供可能,尤其是关于“明知”的供述是否具体、明确。
对于证人证言,需审查其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对于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应审查提取程序的合法性,并仔细推敲聊天内容。
诸如“高仿”、“A货”等模糊用语,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唯一地推导出行为人确切知晓产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成功的防守在于主动进攻。
辩护人应指导当事人尽力收集并提交所有能证明“不明知”的证据,例如看似正规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与上游沟通询问产品质量的记录等,构建一个“善意交易者”的形象,从而切断“明知”的推定链条。
三、精准拆弹:彻底核减“犯罪”的数额水分
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是量刑的直接标尺,刑法设置了五万元、二十万元、五十万元、二百万元等关键数额档次,每跨越一档,刑期便可能大幅提升。
因此,对犯罪数额的质证必须“分毫必争”。
对于已销售金额,首要原则是“实事求是,应扣尽扣”。
必须核实侦查机关计算的销售额中,是否包含了消费者已退货退款的部分,这部分金额应予扣除。
在合法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销售的案件中,必须严格区分,仅能计算伪劣产品对应的销售金额。在部分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即主动将合格产品的价值予以扣除。
对于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质证焦点在于计价标准。
坚决反对直接按照被仿冒的正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会导致数额虚高,严重不公。
应坚持主张按照伪劣产品的实际标价,或者其生产成本价进行计算。
更为重要的是,未销售的部分依法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将巨大的库存货值精准定性为“未遂”,是争取降档量刑的关键。
最后,对于通过电子账册、云端数据等认定的销售金额,必须质证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可能因数据不完整或污染而导致数额计算错误。
结语:辩护的全局观
质证不是孤立的技术动作,而应服务于整体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要善于将程序瑕疵、鉴定缺陷、主观不明知、数额认定错误等点串联成线,最终向法庭呈现一个不同于起诉书的、更接近事实真相的故事版本:当事人或许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但绝非故意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远低于指控的严重程度。
一起成功的质证,始于对案卷证据每一处细节的苛刻审视,成于对专业法律知识与技术标准的娴熟运用,最终落脚于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合法、公允的裁判结果。
这条道路上,精细是唯一的通行证。
作者: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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