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知家消息,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就用户起诉小米汽车“挖孔机盖事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长沙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或销售欺诈,亦不存在违约行为。这是 小米SU7 ( 参数 丨 图片 ) Ultra挖孔机盖事件首例宣判,以车主败诉告终!不过,此判决为一审判决,如果原告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判决日期为2026年2月12日。
我们梳理一下此次法院判决书的几个核心内容,首先看判决结果,总共两条,第一条是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长沙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签订的《小米汽车购买协议》于2025年9月13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二条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小米公司构成虚假宣传、销售欺诈”、“小米公司违约”、“双倍返还1万元定金”等诉讼请求。诉讼费800元,原告承担500元,小米公司承担300元。
其次,基于裁判文书原文,我们再看原告主张和法院裁判逻辑与证据分析。第一,关于虚假宣传的认定:“高效导流”与“部分气流导出”无必然对立
原告主张:小米公司“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可实现高效导流”的宣传与实际功能“部分气流导出和辅助前舱散热”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
宣传用语无明确量化标准:“高效”是主观描述,未约定具体参数(如气流通过率、下压力提升数值),因此“高效”与“部分”的差异不构成“虚假陈述”;
技术证据支持功能存在:小米公司提交的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风洞试验报告(具备CNAS认可资质)显示,该前舱盖确实具备“增加下压力、导出机舱气流、提升制动散热能力”等功能,与原告主张的核心功能(降低风阻、增加下压力、优化散热)基本符合;
宣传变更不构成“改口”:小米公司将宣传用语从“高效导流”调整为“部分气流导出”,是对“高效”的更精准表述,而非“否定原有功能”,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
原告主张:小米公司存在“诱导下单”的销售欺诈(如雷军微博宣传“内部结构改动”)。
法院认为:
无主观故意:小米公司在2025年5月7日(事件发酵后)已明确允许未交付订单免费更换为铝制前舱盖、已交付车辆给予2万积分,说明其无“隐瞒真实情况”或“诱导下单”的故意;
无因果关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相信‘高效导流’而支付定金”,且其支付1万元意向金时,小米公司尚未公布“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的选装细节,说明该配置并非其购车的核心目的。
原告主张:小米公司交付的车辆“未达到宣传的性能”,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
合同未约定性能参数: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仅明确“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的配置,未约定“高效导流”的具体参数(如气流速度、下压力数值),因此“宣传内容”不能视为“合同条款”;
无证据证明功能缺失:原告未实际提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功能缺失”(如“高效导流”未实现),仅以“网友视频”“个人猜测”为依据,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法院支持合同解除的原因:原告坚持解除且小米公司同意,但驳回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理由是:
合同目的可实现:小米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明确“未交付订单可免费更换为普通版车型”,原告的购车目的(购买小米SU7 Ultra量产车)仍可实现,因此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定金返还的条件不满足:双倍返还定金的前提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因小米公司无违约行为,故不支持双倍返还。
2025年年2月,小米发布SU7 Ultra量产版,并推出选装价4.2万元的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俗称“挖孔版”),官方宣传强调该设计“复刻原型车同造型挖孔前舱盖”,并具备“双风道空气动力学设计、辅助散热、提升下压力”等功能,被不少车主视为“赛道级”配置。然而,5月起,部分车主提车后发现,实车机盖的挖孔下方风道极小,内部结构与普通版几乎一致,仅多了一个支撑塑料板。汽车博主测试显示,鼓风机吹风时,机盖开孔处的纸巾几乎无反应,风道并未有效导流至刹车系统,也未产生宣传中的下压力。不少车主认为,该设计“装饰性大于实用性”,甚至有车主在维权群中表示:“两个孔就是装饰,根本不是宣传的赛车级功能。”
面对车主质疑,小米汽车在5月8日发文回应,承认此前宣传“信息表达不够清晰”,并解释称:该机盖在满足外观需求的同时,提供了“部分气流导出和辅助前舱散热功能”。对于未交付的订单,提供限时改配服务(可改回铝制前舱盖,但需重新排队30-40周)。对于已提车或锁单用户,赠送2万积分(约2000元)作为补偿。然而,部分车主并不满意,认为4.2万元的选装价远高于普通机盖,理应提供更显著的性能提升。此后,有多位车主发起诉讼。2025年11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质证,该案为首批进入开庭阶段的消费者诉讼,此前因小米法务团队在首次开庭时突然提交84页、14组新证据,导致庭审延期。
小米方面主要抗辩理由包括:
雷军曾在微博及直播中多次表示“不建议购买”该配置,且在发布“双风道导向轮毂散热”相关言论8小时后即删除修改,主张不构成误导或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
宣传内容未写入购车合同,不应视为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
量产版挖孔机盖复刻原型车设计,具备气流导出与辅助散热功能,并提供《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证明其空气动力学效果,数据显示前/后轴升力系数各降低0.002,风阻系数增加0.001;
销售主体(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这宣判的案件是有关小米挖孔机案的首个被判决的案例,在南京、苏州等地车主的起诉,目前还尚未看到公开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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