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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宅基地动迁中,家庭成员众多,安置利益的分配常常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特别是出嫁女儿及其子女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或引发争议。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对这类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答案。

一、 案情简介:一份跨越16年的拆迁利益之争

原告王某1与妻子邱某5(2023年去世)育有一女王某2。被告邱某1、王某3是邱某5的父母,被告邱某2是邱某5的哥哥,被告顾某是邱某2的妻子,被告邱某3是邱某2的儿子。

1984年,邱某1、王某3夫妇建造了位于金山区的一处宅基地房屋,立基人口包括邱某1、王某3、邱某2、邱某5(当时仅5岁)。2007年,该房屋因项目被征收,获得拆迁补偿款74.3万元,并核定安置人口8人(包括王某1、王某2、邱某5等),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加上独生子女照顾面积,共300平方米。被告方用这些安置面积购买了三套安置房,均登记在被告方名下。

16年间,家庭关系和睦,原告方从未主张权利。直到2023年邱某5去世,家庭矛盾爆发,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三套安置房的折价款,主张其享有9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市场价计算约90万元。

被告方则辩称,当年已就拆迁利益协商分配,并支付给原告方27万余元补偿款,原告方不应再主张权利。

二、 法院判决:原告方获赔33万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邱某1、王某3、邱某3支付原告王某1、王某2拆迁安置利益折价款3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五大法律要点

1.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按立基人口分配
拆迁补偿款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部分(本案为33.25万元),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收益,应由宅基地立基人口共同享有。本案中,立基人口为邱某1、王某3、邱某2、邱某5四人,故每人应得83,125元。其他补偿款(如地上物补偿、装修费、奖励费等)归实际出资建造人所有,邱某5因当时年幼且未出资,不享有份额。

2. 安置面积:家庭成员人人有份
动迁部门核定的安置面积,是基于家庭成员身份获得的优惠购房权,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本案中,核定安置人口8人,每人享有30平方米基本面积。王某2作为独生子女,额外享受30平方米照顾面积。

3. 独生子女照顾面积的归属
因独生子女身份增加的照顾面积,是国家对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奖励,应归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共有。法院认定王某2的30平方米照顾面积,由王某2、王某1、邱某5三人共有,每人10平方米。

4. 继承权的行使
邱某5去世后,其享有的宅基地补偿款83,125元及安置面积40平方米(自身30平方米+照顾面积中10平方米),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配偶王某1、女儿王某2、父母邱某1、王某3各继承四分之一。即每人继承20,781.25元补偿款和10平方米安置面积。

5. 安置面积折价款的计算
对于安置面积的分割,不能简单按当前市场价计算,需扣除购房成本。法院综合考虑三套房屋的市场价、购入价、已出售情况等因素,结合原告方享有的100平方米安置面积(王某1、王某2自享份额加继承份额),酌情判令被告支付33万元折价款。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公众的实用建议

1. 动迁时及时确认家庭成员权利
动迁部门出具的《安置人口核定表》是确认家庭成员安置资格和面积的重要文件。若发现遗漏,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事后争议。

2. 家庭内部协商应签订书面协议
家庭成员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份额和补偿方式。口头承诺难以举证,易引发纠纷。

3. 保留出资和补偿证据
对于建房出资、支付补偿款等事实,应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以备日后证明。

4.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拆迁利益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中,因原告方16年间未主张权利,被告的抗辩虽未被采纳,但长期不主张仍可能增加举证难度。

5. 出嫁女儿权益受法律保护
无论女儿是否出嫁,其在娘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安置面积等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应尊重彼此权利,避免因传统观念侵害他人利益。

五、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分家析产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宅基地动迁安置利益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每位家庭成员(包括出嫁女儿和孙辈)都享有相应份额;独生子女照顾面积归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共有;遗产继承需依法进行。对于每一个面临动迁的家庭而言,提前明确权利、保留证据、友好协商,方能避免“拆迁富”变成“家庭散”的悲剧。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婚姻家事、分家析产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