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市公租房新政发布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政放宽了公租房申请条件

调整优化了保障方式及申请流程

具体亮点较多

赶快随小编一起来了解

郑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放宽

✅郑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变化(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新老政策变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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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https://public.zhengzhou.gov.cn/D0107Y/9902599.jhtml

✅郑州市公租房具体申请条件:

(一)本市市区户籍认定

1、户籍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时间满1年。

2、申请前在大专以上院校就读将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且毕业后落户的,其户籍时间可从迁入大专以上院校之日起计算。

3、因上学、服兵役、刑满释放等户籍迁出(注销)后又迁回(恢复)本市市区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4、在保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保障对象,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的时间不受1年限制。

5、经认定的新就业大学生和人才引进人员,申请时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二)申请人员认定

公租房申请分为单身人员申请和家庭申请。

单身人员是指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人员,申请时应年满 28 周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1、新就业大学生、人才引进人员及在保对象;

2、属儿童福利机构年满 18 周岁且已参加工作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

3、在保家庭夫妻双方离世后,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子女变更为主申请人的(其中不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家庭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象,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通过发放货币化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1、本市市区户籍家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非本市市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仅限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①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符合保障条件的非本市市区户籍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③申请人配偶属非本市市区户籍且在郑州市区公积金、养老保险缴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只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不计入保障人口;

④在本市市区就读的非本市市区户籍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以郑州市学籍登记信息为准;

2、离异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的,需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确认监护权;非婚生子女,依据有效证明确认监护权。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相关证件上载明的人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房产认定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1)在本市市区购买过经适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已承租公租房、人才房等公有住房的。

(3)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人才购房补贴的。

(4)在本市范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经网签备案的所有类型房产的。

(5)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有房产转移的。

(6)在本市市区有房屋登记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未满3年的。

(7)其他实际取得事实住房的。

2、申请家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原廉租住房在保对象原有房产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含)平方米的;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

(3)非本市市区户籍的在户籍地县(市)区有房产的;

(4)作为共同申请人(子女)与父母购买过经适房已全额补差且组建新家庭(或单身人员年满28周岁)的;

(5)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住房困难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危险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持《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程序优先提供公租房予以过渡性安置保障。

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公租房;逾期不搬的,按照该区域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计收租金。拒不缴纳的,公租房运营单位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搬离或者缴纳租金,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养老保险认定

1、非本市市区户籍申请人在本市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申请之日前连续满12个月(含)以上。

2、新就业大学生和人才引进人员申请时需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其缴纳时限不受限制。

3、取得保障资格后,养老保险不能存在欠缴和停缴现象,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养老保险缴纳累计间断不能超过6个月。

4、在市区工作且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在保对象,因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人事代理)搬迁至港区的,其保障资格不受影响。

(六)收入认定

1、公积金、养老保险推算月收入方法。

根据公积金、养老保险推算出月收入,按照就高原则取最高值确定。

(1)公积金推算方法为:缴存基数=月收入;

(2)养老保险推算方法为:

①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月收入;

②灵活就业人员依照郑州市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认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月收入;

③居民养老保险缴纳按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收入;

2、退休人员推算月收入方法。退休人员根据本人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银行退休工资明细认定,6个月退休工资的平均数=月收入(退休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数)。

3、本市市区户籍无社保或公积金缴纳信息人员推算月收入方法。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月收入或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取最高值确定。18周岁到60周岁申报零收入的,应出具在校证件或无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大数据进行认定。

5、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发放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和护理费等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6、有车辆或工商登记信息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本市低保标准的4至6倍(含)进行认定。

(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认定

对符合保障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根据所属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出具的优抚对象相关证明进行认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额外享受保障面积内租金减免30%的优惠(属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除外)。

(八)新就业大学生学历及毕业年限认定

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的毕业证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认定是否为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限从毕业的次月起算未满3年。合同期满申请续租的不受户籍时间和年龄限制。

(九)人才引进人员认定

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郑州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进行认定。

(十)工商和车辆认定

1、通过大数据比对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2、通过大数据比对购有15万元(含)以上(以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车辆的(摩托车、三轮车及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不得申请公租房。

对于不能通过大数据比对的,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定。

(十一)征信认定

根据本人承诺认定未列入“征信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黑名单”、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计入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严重失信人员”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信息来源:

https://public.zhengzhou.gov.cn/D0107Y/9902039.jhtml

除申请的条件放宽之外

配租房源的方式以及

保障期满后的过渡期方式均有所调整

郑州市公租房保障方式优化

✅申请方式优化:

实行“全域通办”。打破户籍和工作地申请限制,线上线下常态化就近申请,方便群众办理。

✅保障方式优化:

1️⃣实施市区全域线上“自主选房”,在选房时间内先选先得,选完即止。

2️⃣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不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选定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3️⃣对于无法进行手机端线上自主选房的人员,可就近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选房。

✅过渡政策完善:

1️⃣保障期已满8年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在保对象,过渡期满后,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继续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2️⃣收入超过标准且过渡期满的在保对象,经审核除收入超过标准外其他方面均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对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继续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3️⃣购买期房未按期交房的在保对象,过渡期满后,提交售房单位出具延期交房证明的可继续过渡,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4️⃣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仍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在保对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实施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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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郑州市公租房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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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郑州市公租房线上申请

1.线上申请流程:

进入郑好办后选择【郑好住】,再点击【公租房】,选择【我要申请公租房】即可进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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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郑好办

✅郑州公租房线下申请:可就近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线下窗口及电话:

1、金水区:

地址: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金水区政务办事大厅三楼15、16号窗口

联系电话:63020039;

2、二七区:

地址:行云路与赣江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二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7号窗口

联系电话:68669681;

3、管城区:

地址:商城路与塔湾街交叉口西北角管城回族区政务中心C区1楼1、2号窗口

联系电话:66218625;

4、中原区:

地址:华山路与伊河路东北角中原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14号窗口

联系电话:67692071;

5、惠济区:

地址:新城路惠济区市民服务中心1楼8号窗口

联系电话:63689233;

6、高新区:

地址:科学大道与银兰路交叉口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16、17窗口

联系电话:61300835;

7、经开区:

地址:航海东路与第二大街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8号窗口

联系电话:61171766;

8、郑东新区:

地址:黄河南路与宏图街交叉口服务中心三楼8号窗口

联系电话:67880520。

✅审核

1️⃣系统比对审核。能够通过大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的,进行实时比对审核。

2️⃣人工比对审核。无法通过大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的,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的证明材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比对审核。

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

✅核准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时核准,及时告知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资格审核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审核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答复申请对象。

✅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在辖区政府网站上予以信息公示,并将公示信息推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资格审核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来源: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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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俊妍丨责任编辑:杜晓华丨监制: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