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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林振海与赵玉珍(被告)系夫妻关系,生育两名子女,即长子林博文(原告)、次子林博宇(被告)。林博文与刘敏(原告)系夫妻关系,林晓雅(原告)系二人之女。林振海于2022年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涉案核心财产为四套拆迁安置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四号房屋),源于2006年林振海名下老宅拆迁。拆迁时,林振海、赵玉珍、林博文、刘敏、林晓雅、林博宇六人均为被拆迁安置人,每人享有45㎡优惠购房面积和9㎡调剂面积,共计324㎡购房指标。2009年,六名安置人共同协商选房,先后认购四套安置房,其中四号房屋于2010年以林博文名义出售,售房款由林博文收取,赵玉珍知情并同意,林博宇称对此不知情且未获利。

房屋登记情况为:一号房屋登记在林博文与林振海名下(共同共有),二号房屋登记在林振海与赵玉珍名下(共同共有),三号房屋登记在林博宇名下。实际居住情况为:一号房屋由刘敏、林晓雅居住,二号房屋由赵玉珍、林博文居住,三号房屋由林博宇居住。

林振海去世后,因安置房权属分割产生争议,三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归其所有。庭审中,各方抗辩意见如下:被告赵玉珍认可一号房屋归三原告所有,要求确认二号房屋归其所有,并主张继承林振海在安置房中的份额;被告林博宇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林振海的房屋份额,认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即归谁所有,认可三号房屋归自己所有,但认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有林振海的份额,其有权继承;三原告与赵玉珍均主张林博宇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林博宇予以否认。

原告方委托律师介入,提交拆迁协议、选房确认单、房屋产权证、居住证明等核心证据,梳理购房指标使用情况,提出合理的指标折抵方案,协调原告与赵玉珍达成共识,认可三号房屋归林博宇所有,不主张额外补偿,重点推动法院确认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权属,最终实现核心维权目标。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原告林博文、刘敏、林晓雅共同所有;

二号房屋归被告赵玉珍所有;

确认三号房屋归被告林博宇所有(各方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拆迁安置房的权属确认、林振海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购房指标的分割与折抵。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涉案四套安置房源于林振海名下老宅拆迁,六名安置人均享有相应的购房指标,拆迁利益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结合购房指标使用情况、选房确认单及房屋登记信息综合认定权属。

第二,遗产分割的原则。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财产。林振海作为安置人之一,享有54㎡(45㎡优惠面积+9㎡调剂面积)的购房指标,该部分权益属于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林振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玉珍、林博文、林博宇,三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与赵玉珍主张林博宇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房屋权属的确认。结合选房确认单、房屋登记情况、实际居住现状,以及原告与赵玉珍达成的共识,综合考量各方权益:一号房屋登记有林博文与林振海的名字,且由原告方居住使用,原告方自愿将相关购房指标折抵,法院确认一号房屋归三原告所有;二号房屋登记有林振海与赵玉珍的名字,由赵玉珍居住使用,确认归赵玉珍所有;三号房屋登记在林博宇名下,各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拆迁安置房继承、购房指标分割、法定继承、权属确认”这一高频复杂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提供维权参考。

锁定核心证据,夯实维权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的是全面收集拆迁相关核心证据,包括拆迁协议、选房资格证明、选房确认单、房屋产权证、居住证明等,清晰梳理购房指标的使用情况、房屋登记信息及实际居住现状,为权属确认提供坚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专业律师可精准判断关键证据的证明力,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诉求无法支持。

精准梳理法律关系,区分家庭共有与遗产份额。拆迁安置房往往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的混同,需重点区分:一是明确各安置人的购房指标份额,析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部分;二是厘清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明确继承人范围及继承份额;三是结合房屋登记、选房合意等,确定房屋权属的归属,避免混淆家庭共有权益与个人遗产。

灵活协调各方共识,推动纠纷高效化解。本案中,我们主动协调原告与被告赵玉珍达成共识,认可三号房屋归林博宇所有,不主张额外补偿,聚焦核心诉求(确认一号房屋所有权),减少诉讼对抗,同时向法院说明房屋实际居住现状,强调权属确认应兼顾居住权益,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种“聚焦核心、兼顾各方”的策略,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维权目标。

反驳不合理主张,强化原告方诉求力度。针对被告林博宇“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即归谁所有”“主张多分遗产”的不合理主张,我们逐一反驳:一是指出拆迁安置房权属应结合购房指标、选房合意综合认定,而非仅以登记为准;二是强调林博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更多赡养义务,无权主张多分遗产;三是说明四号房屋出售系各方知情同意,进一步强化原告方的诉求合理性。

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核心风险提示。此类案件中,原告需重点防范几类风险:一是未妥善保管拆迁协议、选房确认单等关键证据,导致无法证明购房指标使用情况;二是混淆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无法精准析出被继承人的份额;三是忽视房屋实际居住现状,难以获得法院对权属确认的支持;四是未及时协调各方共识,导致诉讼周期延长、纠纷难以化解。

最后,若您正面临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多继承人争夺房屋等问题,切勿拖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介入。律师可协助您梳理拆迁权益、核算遗产份额、收集核心证据、协调各方共识、反驳无理主张、参与诉讼维权,帮您确认房屋所有权,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遗产继承、拆迁安置房纠纷等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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