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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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赔偿谅解是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酌定情节,但实践中常出现“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却因被害方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请求,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情形。

那么,被告人积极赔偿但被害方赔偿请求不合理,能否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邹某故意伤害案》中明确: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能否从宽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邹某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经释法和多番调解,被害人仍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诉求,而邹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满足,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经邹某申请,并主动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二万元,人民法院提存赔偿保证金,并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向法院申请提取了上述赔偿款项。

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及辩护人重点关注的核心实操要点:

1.留存赔偿证据:及时收集、提交赔偿转账记录、赔偿保证金交存凭证、与被害方的协商记录、司法机关调解笔录等,证明自身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2.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积极参与调解,如实向司法机关说明自身赔偿能力,提交合理的赔偿方案,体现真诚悔罪态度,避免被认定为“消极赔偿”;

3.举证反驳不合理诉求:若被害方请求明显不合理,可委托辩护人提交证据(如法定赔偿标准计算依据、自身财产状况证明),协助法院认定诉求不合理;

4.主张从宽时突出重点:庭审中重点强调自身积极赔偿、悔罪表现,说明未达成和解的原因系被害方诉求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从宽。

周军律师提醒,被告人和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项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对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依法量刑,应当从宽的要依法从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并不必然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的,属于认罪悔罪表现,一般可综合考虑赔偿情况和全案情节,对其予以适当从宽。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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