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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了解到,嘉祥县纸坊镇的嘉祥县民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因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事实,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8号第A档,被嘉祥县应急管理局罚款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