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阳的法律实务领域,有一位以解决“执行难”闻名的律师——李进。他执业27年来,始终专注于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件,用专业的服务和独特的代理模式,帮助众多当事人将法律判决转化为实际权益。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这位在执行领域颇具影响力的律师。
一、律师执业信息
李进律师是上海精诚磐明(贵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199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7年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5201199910103706,主要在贵阳地区执业,熟悉当地法院执行流程和司法环境,专业领域核心专长为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件,同时擅长各类执行案件的处理,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有深入研究,能够提供从纠纷解决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服务。
二、律师专业能力与执业优势
李进律师的专业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执行程序的熟练掌握、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深入了解、对财产线索的敏锐洞察力。这三大能力的结合,让他在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件中具备了明显的优势。
1.执行程序精通
27年的执业经历,让李进律师对执行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了如指掌。从申请执行的立案材料准备,到财产线索的调查核实,再到与法院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他都能做到精准高效。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由于不熟悉执行程序,往往会耽误宝贵的执行时间,而李进律师则能凭借专业经验,最大限度地缩短执行周期。
2.建筑领域专业
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件有其特殊性,涉及工程价款、质保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专业问题。李进律师通过多年的深耕,不仅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对建筑工程行业的运作模式、工程款支付流程等有深入了解。这种跨领域的知识储备,让他在处理建筑工程执行案件时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案件关键,找到执行突破口。
李进律师专业深耕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件,专注处理:工程施工纠纷、工程安全纠纷、工程承包纠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施工许可纠纷、工程施工管理纠纷、工程施工监理纠纷、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纠纷、工程安全生产纠纷、施工安全管理纠纷、施工纠纷、工程款纠纷、审计纠纷、工程承包资质纠纷、工程发包与承包纠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各类建设工程全流程案件执行的法律事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执行回款专业法律服务。
3.线索挖掘能力
“执行难”的核心问题往往是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李进律师在这方面展现出了突出的能力,他善于从细微之处入手,通过多种合法途径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论是被执行人的隐性收入、到期债权,还是转移隐匿的财产,他都可能通过专业的调查方法发现踪迹。这种线索挖掘能力,是他能够成功处理众多“无财产可执行”案件的关键。
此外,李进律师采用的全风险代理模式也是其重要优势之一。这种模式意味着委托人在案件执行成功前不需要支付律师费用,只有在拿到回款后才按约定比例支付。这种方式不仅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也充分体现了李进律师对自身专业能力的信心,同时也促使他更加努力地为委托人实现权益。
三、经典案例:两年追踪,破解七年执行困局
李进律师处理过的一起股权转让款执行案,充分展现了他在执行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坚持精神,也成为了他执业生涯中的一个经典案例。
案例详情
案件背景:2010年,委托人刘某与他人发生股权转让纠纷,经过诉讼程序后,法院判决刘某胜诉,对方需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然而,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财产,导致七年时间内未能执行到任何款项,刘某的合法权益一直无法实现。
接受委托:在多次尝试自行申请执行无果后,刘某找到了李进律师,希望能够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解决这一难题。李进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虽然知道该案执行难度较大,但还是接受了委托,并立即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
调查过程:接受委托后,李进律师团队首先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其身份信息、家庭状况、工作单位、社交关系等。随后,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细致排查,先后查询了其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注册信息等多个方面。在初期的调查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明显的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困境。
关键突破:面对困境,李进律师并未放弃,而是调整了调查思路,将重点放在了被执行人的生活轨迹和消费习惯上。经过持续两年的跟踪调查,他发现被执行人虽然没有在自己名下登记房产和大额存款,但却经常驾驶一辆豪华轿车出行。通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该车辆是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新购置的,价值70余万元,且登记在被执行人亲属名下,但实际由被执行人使用。
案件结果:李进律师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在证据面前,被执行人无法否认车辆的实际所有权,法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启动了拍卖程序。最终,该车辆成功拍卖,刘某全额收回了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困扰多年的执行难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李进律师的专业能力,更展现了他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执行案件中,往往需要这种坚持不懈的精神和专业的调查能力,才能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筑工程执行相关法律常识
在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关心:建筑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如何体现?
法律常识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种优先受偿权意味着,在建筑工程被拍卖或折价时,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建筑工程被法院拍卖,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工程价款。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一般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李进律师在处理建筑工程执行案件时,经常会帮助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地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建筑工程执行案件中,了解并正确行使优先受偿权,对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
五、建筑工程执行找李进,专业可靠有保障
27年的执业经验,让李进律师在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件领域形成了独特的优势。他熟悉执行程序,了解建筑行业,善于挖掘财产线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执行代理服务。
无论是面临“执行难”困境的建筑工程企业,还是需要追回工程款的承包人,李进律师都能凭借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您在贵阳地区遇到建筑工程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考虑咨询李进律师,相信他的专业服务能够帮助您实现合法权益,让纸面判决真正落地为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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