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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层面负责的有关重特大事故调查,调查报告均全文向社会公开。但地方负责的事故调查,有的在调查之后出于各种原因考虑,该公开的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其强调,公开是长期的,严禁公开几天后又撤回。

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不但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的要求,也是安抚事故当事人或其家属情绪,以及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尊重和保障,还是向社会发挥警示教育、提升安全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目前大多数事故调查报告都按规定公开。

然而,从相关负责人表态来看,地方负责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公开环节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该公开的未公开;二是,公开不及时;三是,公开几天后又撤回。这些问题背离法治精神,不利于公众权益,而且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或者说效果打了折扣。同时,也损害了地方政府公信力和地方形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这释放出两个明确信号:该公开的事故调查报告必须公开;而且,公开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高效。这是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关系到公共利益,公众有权知情并监督;只有及时公布调查报告才能更好保障公众权益。

那么,一些地方为何不公开或者不及时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从客观角度来说,可能与事故原因复杂,事故调查工作没有彻底完成或者需要补充调查有关,但某些地方可能是故意不公开或拖延公开,其目的是想大事化小、淡化处理,或者有意规避社会监督,来维护地方政府形象和主要官员面子。

既然“严禁公开几天后又撤回”,或说明某些地方存在“公开几天后又撤回”的现象,为何会这样?坦率地说,这是一种应付式公开的做法。表面上看,按法律规定公开了事故调查报告,但做做样子后又快速撤回,极力淡化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也是为了形象、面子。但这种公开效果打折。

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主要是为了发挥“警钟长鸣”的作用。如果公开几天后又撤回,显然没有发挥出长期警示作用。那么,类似安全生产事故就有可能接二连三发生。所以,已经公开的事故调查报告不但要长期公开,而且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在地方官网显要位置公开,便于公众看到或查阅。

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是落实相关法律责任,不是地方有关方面可以随心所欲玩弄的游戏。对此,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将进一步强化以下措施:其一,挂牌督办,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其二,调度核查,通过跟踪督办、及时通报等倒逼依法公开;其三,考核巡查,督促地方落实属地责任等。

如此一来,这三种“组合拳”将促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必须公开、及时公开、长期公开。如果谁在这方面的工作中玩花招,将会被督办、被通报以及在考核中被扣分。另外,针对有的地方将生产安全事故违规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进而不公开调查报告,也明确了处理措施,堵上了漏洞。

总而言之,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既是依法处置保障公众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必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