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20份游泳健身私教团购券,前往商家店里使用时却被告知,一人(一个账户)只能用券上一次体验课,其他团购券不能使用。双方协商无果后,消费者直接将商家告上了法院。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支持消费者诉求,判令商家向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去年2月,杜某在某健身公司(下称“健身公司”)于电商平台开设的直播间中,以单价16.8元,购买游泳健身私教团购券20份,共计支付款项336元。

涉案订单团购详情载明:私教指导(1份)价格为200元,上课形式为一对一,授课时长为60分钟/节。购买须知显示,该团购券可用日期为购买后360天内,用户可在商家营业时间内到店消费,无需预约,高峰期可能需要排队。单次消费不限制使用张数,但不可与店内其他优惠同享等。

去年5月,杜某到店准备用券消费,却被告知一人(一个账户)只能用券上一次体验课,其他团购券不能使用。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后,杜某将健身公司告上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公司为吸引顾客在电商平台上发布明显低价的团购链接,并在团购详情中注明单次消费不限制使用张数。

杜某购买20张团购券后,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健身公司以一名消费者(一个账户)仅能使用1张团购券为由,拒绝提供其余19次私教服务,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

杜某要求健身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以杜某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计算赔偿金额。

为此,法院判决健身公司支付杜某三倍惩罚性赔偿1008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商家发布团购链接,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商家应恪守诚信,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在订单中所承诺的各项义务。

商家以低价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并支付预付款,嗣后又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此,本案中,消费者杜某有权主张三倍赔偿。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