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某宏(化名,被继承人)与吴某珍(化名,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七名子女,分别为长女周某燕、次女陈某婷、三女陈某琳、四女吴某瑶、五女周某芳、长子吴某轩、次子周某强。吴某珍于2003年去世,周某宏于2023年去世。周某燕、周某芳、周某强均先于周某宏去世,其中周某燕的代位继承人系其女李某琪,周某芳的代位继承人系其女张某雅,周某强的代位继承人系其子陈某辰;张某斌系周某芳的丈夫,亦参与本案诉讼。涉案一号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原为承租公房,2021年登记在周某宏名下,建筑面积95.31平方米,系周某宏与吴某珍的夫妻共同财产。
吴某轩、吴某瑶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决一号房屋由二人共同继承。其主张,周某宏生前留有代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在其去世后全部由二人继承,因各方就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尊重被继承人遗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某婷、陈某琳、李某琪作为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涉案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其主张,周某宏订立遗嘱时头部受伤住院,精神状态不清,且购买一号房屋时,六家人均摊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张某雅、张某斌未出资,故房屋应按六家均分;认可吴某轩、吴某瑶探望老人的次数较多,但赡养费用均由六家均摊,不认可二人多尽赡养义务。
陈某辰作为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系涉案房屋的被拆迁人之一,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剩余份额同意按法定继承均分,同时主张享有房屋居住权;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认为无法证明周某宏签字真实及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且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完整视频佐证;其主张自家对老人尽到更多赡养义务,应多分份额,同时提交家庭会议记录,证明各方曾同意其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张某雅、张某斌作为被告辩称,周某宏去世、购房及订立遗嘱等事宜均未通知二人,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即便遗嘱真实,内容也模糊不清,未明确房屋全部归二原告所有。同时,二人主张自身也履行了赡养义务,认可吴某轩、吴某瑶照顾较多,同意按赡养程度分配份额,但也应享有合法继承权益。
庭审中,各方提交相关证据:吴某轩、吴某瑶提交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书、现场录像光盘,拟证明遗嘱真实有效;陈某辰提交家庭会议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对房屋享有贡献份额及各方曾同意其多分;陈某婷、陈某琳、李某琪提交赡养费用分摊凭证,拟证明赡养费用均摊,不存在某一方多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张某雅、张某斌提交墓碑出资凭证、老人受骗帮扶转账记录,拟证明其履行了赡养义务。
另查,一号房屋的承租权系原公房拆迁安置所得,拆迁时考虑了陈某辰的户籍及居住情况;房屋房改时,使用了周某宏与吴某珍的工龄计算房价,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由吴某轩、吴某瑶、陈某婷、陈某琳、李某琪、陈某辰六家均摊,未通知张某雅、张某斌。2019年10月,周某宏因与周某强发生口角被打伤头部住院,涉案遗嘱于受伤后不足一星期订立,录像中仅显示代书人宣读遗嘱,未体现周某宏口述遗嘱内容,周某宏仅简单回应“嗯、没问题”。
裁判结果
位于某区某家园的一号房屋,由吴某轩继承12%份额,吴某瑶继承12%份额,陈某婷继承10%份额,陈某琳继承10%份额,李某琪继承10%份额,陈某辰总计享有40%份额,张某雅与张某斌共同继承6%份额;
驳回吴某轩、吴某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二人共同继承房屋”的诉求)。
法院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涉案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陈某辰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贡献份额;3. 房屋继承份额如何结合赡养程度与贡献进行分割:
第一,涉案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采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订立时周某宏头部受伤住院,距被打伤不足一星期,身体及精神状态不佳;从录像来看,仅有代书人宣读已写完的遗嘱,无周某宏口述遗嘱内容的过程,周某宏仅简单回应,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不予采纳,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陈某辰对一号房屋享有贡献份额,应优先扣除。一号房屋的承租权系原公房拆迁安置所得,拆迁分户登记表中明确记载陈某辰为家庭成员,安置时考虑了其户籍及居住情况,陈某辰对能够承租该房屋具有直接贡献,故在分割房屋时,应先扣除其贡献部分,具体比例法院酌定为30%,剩余70%作为周某宏与吴某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按遗产继承处理。
第三,遗产份额分割兼顾赡养程度,体现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本案中,吴某轩、吴某瑶在周某宏住院期间照顾较多,尽到更多赡养义务,应酌情多分;张某雅、张某斌对周某宏照顾较少,且未负担购房及赡养相关费用,应酌情少分;陈某婷、陈某琳、李某琪履行了基本赡养义务,份额均分;陈某辰除30%贡献份额外,结合其家庭赡养付出,再分得10%遗产份额,总计享有40%份额。
第四,房改房的财产性质认定。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周某宏名下,但房改时使用了周某宏与吴某珍的夫妻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珍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周某宏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含继承吴某珍的部分)亦按法定继承处理。六家均摊的购房款,属于被继承人及陈某辰的共同债务,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本案仅处理房屋继承份额。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代书遗嘱效力认定、房改房继承”这一高频家庭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精准把控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规避无效风险。本案中,律师重点协助当事人论证代书遗嘱的瑕疵——无遗嘱人口述过程、立遗嘱人身体状态不佳,成功推动法院不予采纳该遗嘱,为法定继承分割奠定基础。同时提醒当事人,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全程录像,完整记录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书写、见证人见证的全过程,确保立遗嘱人精神状态清晰、意思表示真实,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厘清拆迁安置房屋的贡献份额,争取合法权益。律师针对陈某辰的贡献主张,重点梳理拆迁安置协议、分户登记表等证据,论证其户籍及居住情况对房屋承租权的影响,成功为其争取到30%的专属贡献份额。这提示当事人,拆迁安置房屋继承中,若自身对房屋取得有贡献(如户籍、居住、出资等),应提前留存相关证据,委托律师精准主张权益,避免遗漏合法份额。
重视赡养义务证据留存,为多分份额提供支撑。律师协助各方梳理赡养证据:为陈某辰收集共同生活证明、照料记录,佐证其赡养付出;为张某雅、张某斌整理出资及帮扶凭证,证明其履行了基本赡养义务。法院最终结合证据分配份额,凸显赡养证据在遗产分割中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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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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