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6日电 (林琬斯)2026年全国两会已拉开帷幕。“‘采付脱节’现象,既违背了集采‘挤压价格水分、引导合理用药’的初衷,也对合规中选、保质保供的仿制药企业构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从长远看制约了中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
陈保华介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下称集采)通过“以量换价”有效挤压价格水分,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提升了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然而,在政策落地过程中,“采”与“付”脱节的问题日益凸显。
陈保华所称的“采”与“付”脱节问题,是指部分地区的配套协同机制尚未完全到位,导致集采未中选的高价仿制药、原研药仍享有较高的医保支付标准。
陈保华观察到,一方面,地方执行差异过大,非中选高价药支付标准未执行或宽松执行;另一方面,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普遍滞后于集采结果的落地执行,政策过渡期过长,协同机制落地滞后。
针对“采”与“付”脱节的问题,陈保华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快建立集采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直接联动机制,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实施细则,规定集采中选价格同步作为医保支付基准。陈保华指出,对纳入集采的通用名药品,无论中选与否,统一以中选价格的最高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于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按支付标准结算,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负;对于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按实际价格结算。
二是,建立分层级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时限机制。
一方面,明确集采结果与支付标准同步实施时限,各省医保部门应在国家集采结果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案,确保与集采结果同步实施。另一方面,对于确需过渡期的地区,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未中选高价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实行逐月递减,直至调整至与中选价格协同的水平。
三是,科学分类药品,实施差异化支付政策。陈保华举例称,对通过一致性评价且有更多临床获益的仿制药,如工艺明显优于普通仿制药、具有特殊剂型或给药装置等,允许其医保支付标准适当上浮(如不超过普通仿制药最高中选价格的115%),激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对集采中选企业中原料药自产、生产工艺先进、质量管控严格的企业,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时给予适当倾斜,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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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琨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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