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编造虚假地震信息的如何定罪?
1.虚假地震信息属于虚假恐怖信息。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将具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虚假内容的信息列为恐怖信息,但刑法并未将恐怖信息限于具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内容的信息,而是采取了用"等"这一列举加兜底型条款的立法例。据此,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保护的法益出发,该条规定的"恐怖信息"并不等于恐怖主义信息,更不能将其等同于恐怖主义。"恐怖"一词,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
洛宁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这里的恐怖信息,应是指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恐慌心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信息。恐怖信息的恐怖性在于,知悉该信息的公众,会产生受到生命安全威胁的恐惧并容易进而采取相应的诸如逃难、不敢从事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甚至可能会导致公安、武警等国家职能机关采取出警应对行动等,从而使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破坏。
因此,只要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受到威胁的恐惧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恐怖信息"。行为人侵入某省地震局网站信息发布页面,编造并传播虚假地震信息,此时,距"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才17天,部分地区仍余震不断,地震是否会再次发生及在什么范围内发生是一个不确定但人民群众十分敏感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一直高度紧张,严阵以待,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相关地震信息,安抚群众的恐慌情绪,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保障公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这种特殊时期,行为人编造并发布的虚假地震信息使得民众产生了强烈的恐慌心理,扰乱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引起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该虚假的地震信息完全具备虚假恐怖信息的实质特征,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
2.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编造虚假地震信息的,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
行为人侵入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系统的地震局网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编造、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手段行为,与编造、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之间属于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一般采取"从一重罪"进行处罚。因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定刑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重,故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定罪量刑。洛宁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编造"与"传播"的内涵及其关系应如何界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在罪名的适用上具有特殊性。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即可,无须重复地认定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理由是:
其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编造而无传播行为,显然是不可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也就难以成立犯罪。因此,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构成犯罪的情形,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编造"和"传播"行为,缺一不可。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只有编造恐怖信息而无将之予以传播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认定某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其必然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将之予以传播的行为。
其二,如果将编造并故意传播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认定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还可能存在与刑法条文本意不相协调的问题。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所规定的"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联系起来看,该条款实际上规定了两种不同犯罪类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也就是说,这里的"传播",实际上有着确定的含义,即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即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者不是编造者,如果编造者将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予以传播,如前所述,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即可。
因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特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予以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才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将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予以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予以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既实施了编造并传播所编造的虚假恐怖饰信息的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予以传播的行为,且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洛宁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洛宁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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