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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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中,“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核心法定事由之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那么,以“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的基本事实有哪些?

周军律师结合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以该事由申请再审的“基本事实”范围、需提交的证据类型与认定标准,帮当事人精准把握申请要点,提高再审审查通过率。

一、“基本事实”的范围

“基本事实”是指对裁判结果有决定性影响的核心事实,而非次要细节,是原审裁判的“事实根基”,缺之则裁判结果必然不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消灭的核心事实:如合同是否成立、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物权变动是否合法、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等。

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已交付”、买卖合同纠纷中“货物已验收合格”、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成立”,均属于基本事实。

2. 责任划分的关键事实:如违约行为的归责主体、过错程度、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等。

例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事故责任比例”、劳动争议中“加班事实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中“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3. 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基础事实:如是否属于借贷关系而非赠与、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范围等。

例如,原审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但无证据证明借贷合意,该认定即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4. 影响裁判结果的特殊事实:如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担保期间是否经过、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等。

例如,原审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但无有效催收证据,该事实即缺乏依据。

二、不构成“基本事实”的情形

1.次要细节事实:如合同签订的具体时辰、款项交付的具体地点(不影响核心权利义务);

2.法律适用相关的事实:如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解释,不属于“事实认定”范畴;

3.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原审中双方无异议且无相反证据推翻的事实,不得再以“缺乏证据”申请再审。

周军律师提醒,以“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当事人需梳理原审证据链的薄弱环节,聚焦对裁判结果有决定性影响的核心事实,补充合法、关联的证据,才能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遇到再审申请材料梳理、基本事实界定、证据合法性审查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研判、依法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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