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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到底能有多离谱?成都新都的这起案子,看完让人既生气又解气。

2024年12月14日,刘女士带着两个孩子,还有家里养了两年的纯种柯尔鸭,在新都区市政公园玩耍。

突然,一只未牵绳的哈士奇猛地冲出来,当场把柯尔鸭咬死;刘女士慌忙抱起女儿避险,女儿的手指又被狗咬伤。

更让人心寒的是,狗主人蔡女士一开始躲着不露面,直到围观群众施压、刘女士情绪崩溃说要打死狗狗,这才肯站出来。

狗主人虽然找到了,但接下来的事也挺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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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士只付了疫苗费,对柯尔鸭的损失一分不赔。刘女士无奈起诉,索赔购鸭费、粮费、精神损失等合计5221元。
当地法院审理后判决:蔡女士赔偿柯尔鸭损失12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2278元。
这个结果获得很多网友的点赞,但也有网友觉得不理解。

此前,也发生过多起狗伤人案件,但无一例外的是,伤者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都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样是被狗咬伤,为什么有的人起诉精神抚慰金被法院驳回,她就能拿到1000元?
我们先来看两个公开的判例:
案例1:被狗咬伤索赔精神抚慰金,法院驳回(来源:中国法院网,2011年9月,李先生被京巴咬伤案)

李先生被邻居周先生家的京巴狗咬伤脚踝,起诉索赔40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咬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无证据证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判决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仅支持医疗费等实际损失。
案例2:路人无故被车内狗咬伤,精神损害抚慰金被驳回(来源:红星新闻,2026年3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云某在路边正常行走时,被路边车辆中突然探出头的狗咬伤右臂,事后狗主人梅某态度嚣张地丢下一句“想去哪告去哪告吧”,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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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将梅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000余元。

法院以“伤情未构成伤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未予支持精神赔偿请求,只判梅某赔了疫苗费、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2333.17元。

好好走路莫名被咬,耗时耗力打官司,最后只拿到花出去的钱,精神损失一分没捞着,这也是绝大多数被狗咬伤者的维权困境。

要么伤情未达伤残标准、无证据证明精神严重受损;要么仅为普通财产损失,不满足精神赔偿法定条件。

但成都新都这起案件,却完全突破了常规裁判逻辑,且每一步都有法可依。

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24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种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索赔是可行的。

1. 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未牵绳属于法定过错。

《民法典》第1246条明确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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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作为中型犬,在老人、儿童密集的市政公园不牵绳、不约束,属于犬主的重大过失。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前提,这一点,蔡女士无可辩驳。
2. 双重伤害叠加,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普通案件要么伤人、要么伤财产,本案是人身健康+情感寄托财产双重受损:

女童手指被咬伤,需要接种狂犬疫苗,未成年人被狗咬后的的恐惧、惊吓属于客观精神损害;

而宠物柯尔鸭被当众撕咬致死,这样的暴力画面,也难免会对家庭成员造成心理上的创伤。

本案损害后果明显更严重,完全符合“严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

3. 柯尔鸭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这恐怕也是本案最关键的突破点。

很多人认为宠物就是财产,但《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指出: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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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的柯尔鸭已饲养两年,是家庭陪伴型宠物,有稳定情感寄托,并非普通商品。

结合司法实践中“长期饲养、陪伴家人的宠物,可依法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裁判规则,这一主张完全站得住脚。

而且,据新民晚报2024年10月9日的一篇报道,上海一男子在小区遛狗,边牧犬吃了带农药成份的食物毒死。

事后,投放带毒食物的女子被判赔偿狗主一万一千多元,其中就包含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样依据的也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概念。
4. 侵权人事后态度恶劣,加重受害人精神痛苦。
事发后蔡女士隐匿身份、拒不主动担责,直至舆论施压才出面,这种消极态度直接加重了刘女士及孩子的精神痛苦。

在最高法精神损害赔偿裁判规则中,侵权人过错程度、事后态度,是确定抚慰金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综上,法院支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酌情安慰”,是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也许有人会说,都是被狗咬,都有心理伤害,却不一定都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关键在哪里?
第一:必须证明严重精神损害,口头委屈不算数。
法院判案看的是客观证据,包括未成年人被咬后有没有出现恐惧、失眠、情绪异常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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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能提供医院进行心理疏导的挂号、病历记录、诊断证明等医学证据。

像呼和浩特云某案,虽被无故咬伤、狗主人态度恶劣,但因伤情未构成伤残、无严重精神损害证据,精神抚慰金仍被驳回,这就是最现实的教训。
第二:侵权人必须有法定过错,不牵绳、未尽到管护义务就是铁证。
所谓的法定过错,其实就是养犬条例里禁止做的那些事:

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违规饲养烈性犬;在禁入区域遛犬;将犬只单独留在车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给犬只接种疫苗等等。

只要有上述任一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要件就成立了。

第三:证据链必须完整,报警记录、监控、医疗票据缺一不可
本案中,《接(报)处警登记表》 是关键证据,它明确记载了“咬伤女童、咬死柯尔鸭”的事实。

呼和浩特案中,医院诊断书、疫苗缴费票据也成为法院认定实际损失的依据。

因此,我们在维权时,像现场监控/照片、报警回执、医疗记录、宠物购买凭证、饲养记录等关键证据一定要保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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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子很小,但意义却很重大。
它给遭受动物伤害的无辜人群,提供了一个成功索赔的思路。

不过在小编看来,这个结果还不够,狗伤人案件里,伤者的精神损害索赔,举证责任交给是狗主人更合理。

也就是说,如果狗主不能证明伤者被狗咬以后,精神上没有受到伤害,那就要赔钱。

或者更简单一点,只要狗咬人事实已经发生,法律就强制狗主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不反对养狗,反对的是不牵绳、不担责、漠视他人安全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我们也支持情感寄托,反对的是用“爱宠”当借口,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成都柯尔鸭案的1000元精神抚慰金,到呼和浩特咬人案仅赔2333元、精神损失不支持,两起判例的不同结果引发了很多争论。

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固然是要看证据,但如果缺乏它本就缺少必要的标准,那法官的业务能力和主观倾向往往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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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争论精神损害“该不该赔”,倒不如干脆划一条红线,区别就是赔多少的问题。

这也有利于警示犬主,把文明养犬当回事,别再无视他人和社会的安全。

牵引绳拴的是狗,更是养犬人的责任;嘴套防的是伤人,更是不必要的悲剧。
最后想问问大家:

你在生活中遇到过未牵绳的狗伤人吗?支不支持持法院强制判狗主赔精神抚慰金?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封面新闻(2026.3.7 13:24)未牵绳哈士奇咬死宠物鸭并伤人 狗主人拒赔损失?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