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投保图安心,可真出了事,业主明明买了保险,为啥承揽施工方还要赔钱?近日,恩施市法院审结的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工人受伤赔偿案,就为大家说清了农村自建房保险的“门道”——保险不是“万能牌”,买不对、没分清责任,照样要担责。
2023年7月,房主唐某为自家自建房,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农村个人建房综合保险。随后,唐某与谭某签订合同,将自建房工程承包给谭某,谭某又将主体工程转包给童某,工程款项由唐某委托人员根据童某实际施工面积结算。童某承接工程后,联系于某到工地提供搬运砖块的劳务。
同年11月1日,施工期间,一块砖头从三楼坠落,不幸砸中正在作业的于某头部。经专业鉴定,于某构成7级伤残,左侧肢体偏瘫,治疗、护理及后续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约80余万元。因各方就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于某将唐某、谭某、童某及涉事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索要相应赔偿。
“我都买了保险,凭啥还要找我们赔钱?不该全由保险公司赔吗?”庭审中,谭某、童某的质疑,道出了不少农村自建房业主、施工方的普遍困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保险责任范围与雇佣、承揽关系的区分。经查,唐某投保的农村个人建房综合保险,包含业主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其理赔范围仅针对业主本人对第三方,或业主自身雇请工人受损后应承担的责任。
而本案中,受伤工人于某由承揽方谭某、童某直接雇请,与业主唐某之间既无劳务关系,也无雇佣关系,属于承揽关系范畴。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业主)仅在选任、指示有过失时承担责任,其余责任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本案历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明确各方责任比例:
1.受伤工人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业时未与吊运设备保持安全距离、未佩戴安全帽,对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承担30%责任;
2.业主唐某:选任无施工资质的谭某、童某承接工程,且委托亲戚现场监督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酌定承担25%责任,该部分责任由其投保的农村个人建房综合保险代位赔偿;
3.承包人谭某: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未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帽等安全设备,也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承担30%责任;
4.转包人童某:作为于某的直接雇请方,负责接收劳务、发放劳务费,未充分保障于某作业安全,承担15%责任。
随着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翻新旧居、新建房屋的工程日益增多,村民投保自建房保险的意识也不断提升,但很多人存在“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的误区。
农村自建房保险的理赔,核心看两点:一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厘清保险对象、理赔前提,避免“投保不问细节”;二是施工关系的认定,明确是业主直接雇人施工(劳务关系),还是承包给他人施工(承揽关系),两种关系对应的责任主体和保险理赔范围截然不同。
此外,业主选任施工方时,务必核查其施工资质,避免选任无资质人员施工;施工方需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安全提示,才能最大程度规避安全风险和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丨新塘法庭
作者丨周 茂 李晓涵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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