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车辆无责,伤者如何获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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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李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某高速公路47公里500米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制动不及时与在行车道缓慢行驶由小颜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并推动小颜驾驶的小型客车与由小詹驾驶的小型客车侧面相撞,导致小李驾驶的小型客车车内人员小卢、小余、小范、小李2等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小于50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颜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低于每小时60公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詹、小卢、小余、小范、小李2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均不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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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小颜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小余又系小李驾驶的小型客车的乘客,且因本案系三车相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小余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和小詹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侵权人小颜与小李按责赔偿。
本次事故造成四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应按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但因其中三名伤者小范、小卢、小李2均放弃交强险预留份额,且小范、小卢、小李2均同意将交强险全部赔付给小余,故不再对交强险进行分摊。因小余未起诉小詹驾驶的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本院扣除其交强险医疗费项下无责限额1800元、伤残赔偿项下无责限额18000元。该案现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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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赵 梦
2026年第40期之一
总第19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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